【宗教法書摘】我國己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定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海洋」、「環境」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定《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文/李永然律師

—摘錄自〈從《文化基本法》已完成立法,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p.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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