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對國土法之宗教用地規劃的具體建議
影音連結:https://youtu.be/gudqDqDi5aw (請開啟CC字幕)
法藏法師發言 2020 09 23 於 中國佛教會舉辦宗教法案公聽會
對於國土計畫法 之「宗教用地」相關規劃,宗教界提出兩項共同意見 如下:
第一項:劃分宗教用地應使用負面表列
建議政府以負面表列的方式,來規範宗教土地之取得與使用。比照日本《建築基準法》附表二,將宗教團體得建築之用地明確列出。或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以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所編定的使用地21類別為基礎(共22類,見營建署國土計畫使用項目及細目對應之使用地109年2月版,今已排除宗教用地之預先編定,而餘21類),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土地類別 。對於可為宗教使用的土地,其管理與審核方式,原該類土地有規定者,即依該規定,若無規定或需增加宗教使用之規定者,可依國土分區分類之性質,另設宗教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個別管理之。這樣即不會有環保團體所擔憂的土地不當使用問題。
第二項:將核准土地使用後產生的費用,做成暫時註記
政府核准宗教土地使用許可之後,可以暫不收取宗教團體的「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只是做成註記:7年到10年之內(或訂得更長?更短?皆可),如果沒有變賣獲利,那表示都是宗教在使用,基於宗教的慈善特性,所以政府就註銷登記,未來不再收取該兩種費用。但若該宗教團體7(10)年內,有商業買賣獲利之事實,那麼政府就追討當年未繳納的兩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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