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宗教用地之管理,應抱持何種思維?

國家對於宗教用地之管理思維,應本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旨,及憲法573號解釋令所示宗教寬容之原則,尊重宗教之固有性與特殊性,支持宗教之多元健全發展。體認其非人類一般工、商、士、農等通俗性活動之本質,其使用需求依不同宗教而各不相同,其選址的考量有依於神諭、天啟或宗教修持方式上的特殊需求等等的不同,豈能由身為局外人的世俗政府預先給予編定?如此不但不能貼切宗教使用之需求,同時也有介入宗教內部事務的違憲疑慮(因宗教場域之選擇,直接影響宗教內在修行形式,而宗教內在之修行形式,乃是憲法所強調保障的宗教人權最重要的對象所在)。

因此建議政府比照日本建築基準法,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以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所編定的使用地21類別為基礎,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土地類別。其管理與審核方式,原該類土地有規定者,即依該規定,若無規定者,可依國土分區分類之性質,另設宗教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個別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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