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書摘】宗教法制基礎理念之探討——宗教用地及宗教建築物

我國土地之分區編定,並無專為宗教編定之用地,而是經由宗教團體取得土地之後再依據法令規定進行變更編定,惟現行之建築、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甚多,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作為宗教建築使用,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建築、地政方面專業知識,有時費時甚久,而《國土計畫法》之施行,勢必影響宗教用地之取得。

以日本為例,基於保障信教自由及考量國民宗教情感,就有關宗教建築物而言,在該國的《建築基本法》第48條第1項,原本規定在第一種低層住居區域内,除附表二所示建築物以外之建築物,不得建築。而在該附表中,明文將神社、寺院、教會及其他類似者,從用途地區内之建築物限制除外,也就是說在所謂的第一種低樓層居住專用地區中,也可以興建宗教建築物。此外,在其他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乃至未劃定用途之區域,均無限制宗教建築物之興建,而僅是規範其與道路之關係、高度、面積及日照等事項。

(文/李建忠法官,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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