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因緣,為我國訂定一部完善的合憲〈宗教基本法〉



當財團法人法草案排除宗教團體之納入,而於立院討論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國人實應藉此因緣,全面檢討我國宗教政策之合憲性,及是否符合國際宗教人權之精神,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
一方面讓自覺不宜留在財團法或社團法中的宗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可以有更適當的宗教專法可依循。另一方面,則可避免財團法或社團法過度干涉宗教自主的違憲疑慮,如此方是配套完善的優質立法方式,可以保護並更促進我國宗教多元與和諧發展的珍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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