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從訂立《宗教基本法》開始!



我國迄今仍未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使得國際上素有宗教多元和諧美名之我國,仍缺宗教人權法治化之民主進步形象,同時也讓政府、社會大眾與宗教之間,長期以來一直隱含著立場、價值與權利相衝突的不穩定因素。

反觀歐美及日本各國,不論是以憲法或特別法之方式,均明文闡釋了政教關係、規範政府對宗教該有的保障作為,強調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性、自律性,而給予自治權,排除政府諸多監督管理措施,保障宗教的三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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