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確實的、用法律來展現國家尊重的《宗教基本法》,能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
台灣的所謂宗教融合,或宗教的和諧,一向有很好的國際口碑。我們缺的是一份確確實實的、用法律來展現國家的尊重,以及宗教內在的內省的一部相互認同、而一切人民也認同的,所謂的《宗教基本法》。先有這個法,至於細節的行政法,那個呢,我們真的難度更加的高,我們不但未來,先有這種基本法,展現給世界人類的,是一種共通的價值、世間普世的價值。特別是人類的宗教信仰,那是一種宗教心靈自由的表徵。
什麼叫宗教心靈信仰的自由?也就是,你不信仰宗教,也是你的自由。這種自由,是需要高過國家的存在而存在的,需要保護的。我們這種自由跟權利,這種宗教信仰的自由與權利,不是由國家所賦予的,是你人生而為人,剛剛講的「天性」,就需要有的。就像你被生下來,求活命這個權利,不是國家給你的,是你本來就有。了解意思嗎?
所以,這在憲法學者、跟人權學者來看,他們說:這種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是高於憲法。憲法是在軌範國家法人的行為能力,而國家法人甚至於沒有權力賦予你宗教的人權,宗教人權是你生而本有的。你信仰你的母親,你信仰天地,你信仰上帝,你信仰神尊,這是你心靈中最重要的那一塊依止。人類有無明,人類有弱點,他需要選擇他心靈信仰的對象。包括他信仰金錢也可以,如果他要的話,那就是他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支撐著他活下去的價值,支撐著他生命中一直到老死的一切行為的最終指導原則。這個不是由掌理物質的國家所能夠藉口、所能夠改變、所能夠限制、所能夠導引的,這才是滿足了一個人的聖性。
然而人有缺點啊,人有自私啊,宗教同時具有這種平衡的功能,特別是傳統的宗教,它更要展現這個功能。而這一切,通通要由宗教聯合會慢慢地來讓世人瞭解,也要聯合起其他宗教來共同瞭解,這也就是當時,就像剛剛航法師講的,從所謂的宗教團體法的一定程度的反對跟檢討,而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從而要組織這樣的一個人民團體,來共同喚醒以上所說的這種,屬於人類心靈當中,最為重要、也最具有自省能力,也是一切道德法律的先驗基礎的這一塊心靈的寶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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