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宗教基本法》是保障全台灣、乃至全球華人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共同發展基礎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堅信,啟發人性中的「善之本質」,是佛法所要給世界人類最核心的價值,也是世界各宗教的最大共同點。

基於這個善性的提升,小自個人的安身立命,大至世界的安寧和平,方有共同的,超越宗教、文化與個別利益的基礎與可能。而這將由國家對此一價值的認識與尊重,同時更以法律來表現與闡示,作最有利的基礎。

然而數千年來的帝制威權文化,要讓國家以中立、尊重且平等的態度,與宗教透過法律的明文,訂定準憲法意義的,展現互助平等之政教關係的《宗教基本法》,並不容易。

解嚴後的台灣,政治上開始大力地擁抱所謂的「自由、人權與民主」,經濟上則主張「積極保障私有財產」,然而卻獨缺在精神上,努力提升「人類互助之善性」的這一塊。以致台灣30多年來的政、經改革,一直缺乏強而有力的善性心靈指導,而顯得混亂且缺乏中心價值與長期堅持奮鬥的力量及勇氣。這對全球華人來說,都是很遺憾的。台灣作為歷史上,世界華人的民主改革先峰,有責任早早從現況中覺醒!而這樣的覺醒,需要政府與人民一起來探尋與完成。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正是全民上下對於這一項努力的明文教育及法律基礎!若從這個意義上看,《宗教基本法》的制定的最大意義,並非僅止於保障宗教的自由人權與發展,而是在保障全台灣乃至全球華人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共同發展基礎,同時也可以為世界上其他國家或民族,提供很好的啟發作用。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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