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不同於一般世俗團體,政府在擬定相關法律之前,極需保持謙抑的心態

宗教在物質之外,以其具有超世俗的聖性理想與超經驗的感應本質,對人民提供「生命覺醒」、「人性超越」、「苦難療佑」與「善性凝聚」等四種,世俗政府難以提供的心靈力量,恰恰可以補足世俗政府的不足。所以我們知道宗教團體絕對不同於一般的世俗團體,並非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一體適用於宗教團體,特別是影響宗教發展至鉅的人事、組織與財務等事項,更是如此。

因此政府在擬定宗教相關法律之前,極需保持謙抑的心態,要特別慎重於憲法對宗教的自由人權保障,不能有想立法就立法的思維模式,更不能有一味順應媒體民粹而立法的作為。必須證明立法的目的符合《憲法》第23條的重大公益之必要標準,方能啟動以限制宗教為目的,且符合最小傷害之比例原則的立法工作。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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