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課程」法早有明訂,落實就靠「宗教基本法」

其實在 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就有揭示「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摘要)
因此宗教課程在國家教育本有明訂,本聯合會據此希望在《宗教基本法》內把課程時數與學程內容訂定的更明確些,讓我國真正在國際上成為最暸解與尊重各宗教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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