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精神與利益

目前聯合會正準備推動的〈宗教基本法〉,是要以憲法及國際兩人權公約為法源,以原則性的條款,明文保障國民的宗教基本人權,同時也明示了「宗教不能違反善良風俗」的義務,藉此以確立政教分立而互補的平等關係為目的。並非授權政府以公權力去保證所有自稱為「宗教」的團體都為合法,或是要給予宗教團體特別的法律豁免權。

可以說〈宗教基本法〉所要揭櫫的精神,是國際上最大的共同普世價值之所在,也是人民、國家以及宗教團體,最容易得到共識,而達到三贏的宗教母法。

以此母法為基礎,日後的宗教相關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訂定與施設,就能夠有更明確的規範條文,其所造成的對宗教之不當干擾,以及宗教界為抵擋不當宗教法草案通過所付出的社會成本,都可望降到最低。

此外我國長期以來,基於文化及教育傳統的限制,往往造成國人對宗教,普遍缺乏正確的理解與尊重。這種情況反應在政府宗教相關的法規上,不免就有不尊重或過度干預的立法思維或行政規定發生。本於憲法修正案所示,建設我國為多元文化國家的意旨,我們同樣也希望藉此〈宗教基本法〉的確立,逐漸翻轉我國這種對宗教基本認識與尊重不足的文化失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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