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2至24條文違憲說明 (二)
將宗教聖教事務,當作一般世俗的慈善募款活動在管理與防範,是對宗教非常無理與不尊重的作法,這就像家庭或私人公司財務屬私人領域,不可立法規定其對外公開一樣!否則如此一來,不但信徒個人隱私無存,道場財物易受有心人覬覦,甚至造成宗教無心辦理宗教活動(收支出的會計太頻繁甚至複雜),最終損失的將是全體國人的心靈依託與增上。更別說一般中、小型道場,人力普遍不足,連現金收付制都可能難以為繼,何況還要進行屬專業記帳的商業會計記帳。亦即所謂的「權責發生制」,除了很怪異的,居然要求非商業組織的宗教必須編列收、支預算之外,還包含了「折舊攤提」的部份,試問佛像、經書、法物等非一般器物,要如何算折舊?非商業組織的宗教對法物、經、像算折舊又有何意義?就算勉強計算,這與促進宗教發展的立法宗旨又有何干?這將會增加多少修道人的困擾?
而且將宗教捐款事務當做世俗募款而傲然地給予稽查,其所表現出來的對宗教之不信任與不尊重之嚴重蔑視宗教的心態,已完全違背了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宗教自主」、「確保政教分立,兩不互相隸屬」的根本精神,可說對我國的宗教發展非常的不利。德國基本法,甚至把宗教列為國家以外獨立之權利主體,宗教當然也不需理所當然地受政府作預防性稽核,其道理也正是在此。
當然,並非宗教法人團體都不能接受查帳。若道場信眾有持載有免稅統編的供養收據,進行報稅之減免申報時,因為減免稅務已屬公共世俗事務的範疇,所以稅務機關於必要時,將進行宗教團體的歲收入複查,以確認減免稅金之事實依據,這即屬於合理的行政程序。宗教團體於每年,若稅務機關有必要時,亦都能提供各自的收入記錄以供稽核,但若無人以載有免稅統編的供養收據,進行年度報稅之減免申報時,稅務機關自無要求宗教團體提供收入記錄以供稽核之必要,自然人民與政府皆無需為此事而虛耗無謂的人力。
其次,若是依世俗的財團法人法(如慈濟功德會)或人民團體法而成立團體組織,則因為事先已知道其為世俗團體法人組織,則帳務依一切相關規定處理,這在許多宗教團體中,亦行之有年。
再者,若真有信眾對於捐款的運用有疑義,也可基於捐款收據的憑證而要求說明,此皆屬於「宗教內部」事務,當然不應該再假手政府權力的預先立法介入干涉,一般宗教團體本於宗教的戒律持守與慈悲心態,也率多能配合。以最極端的情況說,如果宗教團體的回應仍不足以讓該信眾信服時,本于信眾的個人權益可能受損之事實,則國家法律自然可以介入處理!只要信眾提告成立,則法院即可視提告之內容,透過民法或刑法進行法律程序,為保障信眾權益,法院以正當手續進行查帳也是合理的。實務上,也都有過這樣的案例發生,也未見有查帳困難之事,甚至判刑亦確定,也未見有宗教人士或團體對查帳或判刑等事表示異議。事實上,包括被詐財、騙色的人,也都受一般法律的保護,所有宗教團體或宗教師個人,於這些行為上並無任何的特權,絕非如一般人所擔心認為的「宗教無法可管」。只是這樣的案例,大都不會發生在極大部份的宗教團體當中,我們實在不應該為了這類極少數可能發生之糾紛,而定立這般擾民與不尊重宗教,甚至還是違憲的條文。
因此,依據法律的比例原則,雖然社會上部分人士,一直有所謂「立法以監督宗教財務」的主觀期待,此在人情上故可理解,但根據上述所分析的比例原則,是不應如此冒違憲之大失而立法的。
而且將宗教捐款事務當做世俗募款而傲然地給予稽查,其所表現出來的對宗教之不信任與不尊重之嚴重蔑視宗教的心態,已完全違背了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宗教自主」、「確保政教分立,兩不互相隸屬」的根本精神,可說對我國的宗教發展非常的不利。德國基本法,甚至把宗教列為國家以外獨立之權利主體,宗教當然也不需理所當然地受政府作預防性稽核,其道理也正是在此。
當然,並非宗教法人團體都不能接受查帳。若道場信眾有持載有免稅統編的供養收據,進行報稅之減免申報時,因為減免稅務已屬公共世俗事務的範疇,所以稅務機關於必要時,將進行宗教團體的歲收入複查,以確認減免稅金之事實依據,這即屬於合理的行政程序。宗教團體於每年,若稅務機關有必要時,亦都能提供各自的收入記錄以供稽核,但若無人以載有免稅統編的供養收據,進行年度報稅之減免申報時,稅務機關自無要求宗教團體提供收入記錄以供稽核之必要,自然人民與政府皆無需為此事而虛耗無謂的人力。
其次,若是依世俗的財團法人法(如慈濟功德會)或人民團體法而成立團體組織,則因為事先已知道其為世俗團體法人組織,則帳務依一切相關規定處理,這在許多宗教團體中,亦行之有年。
再者,若真有信眾對於捐款的運用有疑義,也可基於捐款收據的憑證而要求說明,此皆屬於「宗教內部」事務,當然不應該再假手政府權力的預先立法介入干涉,一般宗教團體本於宗教的戒律持守與慈悲心態,也率多能配合。以最極端的情況說,如果宗教團體的回應仍不足以讓該信眾信服時,本于信眾的個人權益可能受損之事實,則國家法律自然可以介入處理!只要信眾提告成立,則法院即可視提告之內容,透過民法或刑法進行法律程序,為保障信眾權益,法院以正當手續進行查帳也是合理的。實務上,也都有過這樣的案例發生,也未見有查帳困難之事,甚至判刑亦確定,也未見有宗教人士或團體對查帳或判刑等事表示異議。事實上,包括被詐財、騙色的人,也都受一般法律的保護,所有宗教團體或宗教師個人,於這些行為上並無任何的特權,絕非如一般人所擔心認為的「宗教無法可管」。只是這樣的案例,大都不會發生在極大部份的宗教團體當中,我們實在不應該為了這類極少數可能發生之糾紛,而定立這般擾民與不尊重宗教,甚至還是違憲的條文。
因此,依據法律的比例原則,雖然社會上部分人士,一直有所謂「立法以監督宗教財務」的主觀期待,此在人情上故可理解,但根據上述所分析的比例原則,是不應如此冒違憲之大失而立法的。
違憲說明?這標題我都笑了!寫這篇文章的是當自己是大法官是吧?還可以宣布法條違憲咧!對於你們這種人也實在是搖頭!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