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該重視,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
文/李永然律師 摘要: 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後,促使《宗教團體法》草案能快速完善立法並通過 詳細說明,請見全文: https://goo.gl/ssyxui 全文如下: 行政院院會於2019年元月10日通過文化部所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該法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同時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該草案內容可見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筆者樂見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間由立委王金平所領銜,跨黨派36位委員林岱樺、馬文君等連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不像《文化基本法》這般幸運,僅因少數幾位立委透過媒體操作,使原本是我國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擱置的命運。筆者在此呼籲目前民調處於低迷的執政黨,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訂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學技術」、「教育」、「文化」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訂《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已具有我國國內法的效力,該公約第18條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內容,聯合國於1981年11月25日也宣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