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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該重視,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

文/李永然律師 摘要: 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後,促使《宗教團體法》草案能快速完善立法並通過 詳細說明,請見全文: https://goo.gl/ssyxui 全文如下: 行政院院會於2019年元月10日通過文化部所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該法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同時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該草案內容可見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筆者樂見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間由立委王金平所領銜,跨黨派36位委員林岱樺、馬文君等連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不像《文化基本法》這般幸運,僅因少數幾位立委透過媒體操作,使原本是我國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擱置的命運。筆者在此呼籲目前民調處於低迷的執政黨,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訂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學技術」、「教育」、「文化」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訂《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已具有我國國內法的效力,該公約第18條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內容,聯合國於1981年11月25日也宣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

宗教法叢書第三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節錄

1. 「宗教團體要爭的不只是一時的宗教立法,而是可以確立往後國家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做為我國宗教事務政策方針與指導原則的《宗教基本法》。」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宗教基本法》應先完成立法〉/見引法師 https://goo.gl/CksbYN 2. 「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藏法師 https://goo.gl/6yyUnz 3. 「建議可以在我國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中增設「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讓宗教團體未來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中,合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興建宗教建築;同時藉此改善過去宗教團體必須「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或者必須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導致宗教團體可能因為不諳土地法規而發生「宗教違建」的問題。」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我國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的問題與檢討〉/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https://goo.gl/dui8Sg 4. 「《宗教基本法》不僅具有原則原理,亦兼解決宗教界長期的困境與問題,鼓勵學術界對宗教之研究與調查統計,編訂白皮書以追蹤檢討宗教自由之維護情形,可謂包羅萬象、理事兼備。」 節錄馬文君立法委員著「看見《宗教基本法》立法曙光」一文 https://goo.gl/xzobT7 ◎購書連結: https://goo.gl/oqpr8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