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叢書第三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節錄

1.
「宗教團體要爭的不只是一時的宗教立法,而是可以確立往後國家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做為我國宗教事務政策方針與指導原則的《宗教基本法》。」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宗教基本法》應先完成立法〉/見引法師

https://goo.gl/CksbYN

2.
「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法藏法師

https://goo.gl/6yyUnz

3.
「建議可以在我國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中增設「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讓宗教團體未來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中,合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興建宗教建築;同時藉此改善過去宗教團體必須「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或者必須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導致宗教團體可能因為不諳土地法規而發生「宗教違建」的問題。」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我國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的問題與檢討〉/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https://goo.gl/dui8Sg

4.
「《宗教基本法》不僅具有原則原理,亦兼解決宗教界長期的困境與問題,鼓勵學術界對宗教之研究與調查統計,編訂白皮書以追蹤檢討宗教自由之維護情形,可謂包羅萬象、理事兼備。」

節錄馬文君立法委員著「看見《宗教基本法》立法曙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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