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73號解釋 大法官王和雄的協同意見書

以下內容係摘錄自 釋字第573號解釋 大法官王和雄的協同意見書:

「宗教自亙古以來即先國家而存在,宗教信仰所追求或探尋之靈魂的歸趨與生命的本然,乃至於人與宇宙之關係,係屬一種對於終極根源或原理與價值的絕對信仰,宗教信仰具有「超世俗性」與「內部性」之特質,與具有「世俗性」及「外部性」之國家,在性質上並不相容,且亦非有限功能或作用之國家所能擔負之任務,故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有言:「靈魂之拯救,乃國家權限所不可及之領域」註一。

在今日多元之社會以及多元之價值體系下,面對如此神聖與遙不可及之事務,國家之法律制度既不可能是絕對之真理,尤其是民主主義多數決原理僅屬相對主義之產物,更無法產生絕對之真理,則國家對於宗教,理應以「寬容與謙抑」之態度為之,若必欲以法律壓倒一切,國家概括所有之方式來處理宗教之事務,不是對宗教之扼殺,即是必然產生與宗教之對立。

國家對於非其權限所及之宗教事務,不宜逕以「同一化」之理由而鉅細靡遺,強行加以規制,甚至將之納入國家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當然規範之範疇。亦即在多元之社會中,國家不應將所有之「特殊性」予以「同一化」,這是多元社會賴以存立之條件,而宗教事務正是此種「特殊性」之一。

回顧人類之歷史,宗教與國家,為彼此之定位而爭鬥、糾葛,歷一千多年之歲月,始由政教合一而走向政教分離,並在國家最高之法律規範—憲法中明定宗教信仰之自由乃是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其根本之意義乃在確立國家與宗教機能之分離,宗教信仰因涉及人們內心最深層之思想,是屬於對上帝、神明、佛、菩薩以及天堂、地獄等非現代科學所能掌握及驗證之對象,係國家權限所不可及之領域,國家自不得介入或干預,乃將之劃歸人們之私事,由宗教團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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