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文節錄與評析

【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文節錄】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

【評析】
是否該立宗教團體法草案是憲政議題,政治力介入宗教需相當謹慎與謙卑,否則即有妨礙宗教自由與之嫌,這是大法官提憲法優位原則。因此世界各先進民主國家均少有立法讓行政機關來管制(藉名輔導)宗教的傳布。

現將該不該立宗教法律之憲政議題,扭曲為不支持立法即是怕財務透明,且用不堪圖片誤導社會大眾,甚至污衊全國宗教人士,手段甚為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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