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科長:我可以去托缽嗎?

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草案--系列評析

近日社會發生的護衛香火,眾神上凱道活動,肇始於地方宮廟接獲公所轉縣府環保單位的一紙公函,略謂基於空污環保要求,輔導要求從減香減爐到滅香封爐,而一路演變為街頭陳抗事件。
這個事件突顯出,中央與地方對於宗教業務,乃至衍生之環保、衛生、民政……等各業管權責,其行政指導或裁量,充滿著本位主義的官僚態度,專業與宏觀性不足。
這也正是宗教人士所擔心的,一旦宗教團體法草案完成了立法,裡面有諸多授權給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則全國22個縣市,產生一國多制的規定,又下轄368個區(鄉鎮)的基層公務員對法令與實務的認知,可能也不一樣。
換句話說,草案第57條規定「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列冊輔導。  前項輔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當有經常性需托缽或帶信徒共修、未登記的神壇宮廟有扶鸞收驚及放生煙供之宗教行為人,均將為各縣市政府列冊輔導之對象。
問題是,列冊如同身調,宗教人士從北到南從事托缽或法會等各種宗教活動,可能得記著各縣市的不同規範,以免違規。
然而需由不具備宗教學養的公務員,來介入宗教人士與團體的輔導,結果不敢想像。因此,公部門如何在執行公權力的同時,展現對宗教信仰的充分尊重,不造成違憲干預宗教信仰自由,避免重蹈「滅香」的行政疏失與人民對立,草案第57條是所有各宗教人士與團體更應審慎面對的「監管」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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