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台灣的宗教仍然遵守著所有世俗的法律並無特權!
【何以宗教界要反對宗教立法?不是為了自利,而是為了捍衛全民的信仰價值】--系列評論之三
〈當前台灣的宗教仍然遵守著所有世俗的法律並無特權!〉
當然在屬俗的事務部分,例如宗教建築物,宗教透過政府法令所成立的基金會(慈濟功德會即屬之),以及任何斂財、騙色等等行為,早就有民法及刑法乃至於相關的人民團體法規給予管理、對治。宗教人士完全沒有任何治外法權,或任何的法律特權。
很多人粗淺地認為,立了「宗教法」就可以管理像慈濟這樣的「大宗教財團」了,其實這完全是誤解。因為慈濟功德會是屬於社會慈善的基金法人,受到完整的基金會相關法令管理,並非「沒有法」可以管!之所以給人「無法可管」的感覺,乃是因為她財力太龐大、政商關係太深厚,而又善於處理財務帳面數據,作為主關機關之地方小單位上的公務員,沒有能力貫徹法令管理,或者也只能被動地接受基金會所提的表單數據,而進行慣例性的審查,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總之,類似向慈濟基金會這樣的組織,他們登記的是世俗的基金會,宗教法定得再多、再嚴,也於它無關!
曾有宗教司的官員甚至天真的認為:到時候可以「強制」這類基金會都改隸屬於「宗教類」基金會?這種論調著實讓人驚訝於當前政府人員於法律及人權上的雙重無知!當知:人民團體或基金會之立案屬性,乃完全取決於該團體在管理章程中所明訂的「目的事業項目或內容」而定,豈能以負責人是「宗教人士」的外觀,就能「強迫」該團體加入「宗教法人」的分類中?慈濟所做的事業,本質上皆以世俗的救濟為主,於社會慈善基金會的法條下管轄,本來就再合理不過了,如何還會與現在要訂的宗教法有關?
何況,一個政府有權超越管理章程中所明訂的「目的事業」之項目或內容,而直接「規定」任何一個人民團體,應該隸屬於何種類型的團體嗎?這種為官最大,可以支使一切的官僚心態,實在非常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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