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怎麼解釋 依然顢頇的宗教團體法
◎潘俊琳
十多年來與政府溝通,多少青絲已成白髮,宗教界人士實在不明白,要立一個替宗教界解決問題的法案,真的有這麼難嗎?傾聽宗教界的心聲,是會傷及官員的自尊嗎?如果是,那不要立法行不行?
全球宗教、教派何其之多?我國竟要立一個所有宗教、教派「一體適用」的宗教法,本就屬異想天開之舉,可謂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一池平靜的春水。
政府說,因為許多不肖的宗教人士,騙財、騙色,或既騙財又騙色。這話說得有理,政府也藉著民氣可用,屢次要強行通過宗教團體法。但最無法讓宗教人士接受的是,這些所謂的不肖宗教份子,絕大多數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宗教人士。
對於這些在外招搖撞騙的偽宗教人士,沒有依止任何道場,即自神其教,自己剃了頭,自買一件袈裟,就說自己是出家人,隨便印一張名片就說自己是牧師。說直接點,會騙財騙色的幾乎就是這些偽修行人之社會敗類。
但根據宗教法第五十七條:「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有經常性藉宗教信仰名義,對外從事宗教活動之事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列冊輔導」。
輔導?沒有任何行政罰則?這根本就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的縱容不法。
但是對於正信的宗教團體,強行被迫加入宗教法人之後,罰則卻是動輒五萬起跳,有些罰則甚至會把負責人抓去坐牢,這是什麼法律?
主管機關說,這些偽宗教敗類,自有民法和刑法規範,既然如此,正派出家人也同樣被民法和刑法所約束,全體國民都如此,那何須另訂宗教團體法,何須疊床架屋?頭上安頭?
法律概論寫的清楚,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這種沒有公平正義的宗教團體法,有存在的價值嗎?
過去內政部曾說,並沒有要所有宗教團體都轉換為宗教法人。基於結社自由原則,由宗教團體自行決定。惟「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宗教團體法施行三年後廢止,原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寺廟,無法於規定期限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改發「寺院、宮廟」證,依宗教團體法規定繼續運作。(參閱第45條)
最後一句「依宗教團體法規定繼續運作」,可看出宗教團體哪有結社自由?宗教團體法根本是一部違憲的法律。且以賦稅減免的方式,變相逼迫所有宗教道場,不得不申請成為宗教法人。
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介紹中即說明,本法施行後三年,「監督寺廟條例」即自行廢止,「寺廟登記證」將失去效力,寺廟未來如果不願意依宗教團體法轉換為宗教法人或改換寺院、宮廟證,將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不能到銀行開戶、不能買賣不動產),也不再享有現行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減免的優惠。(參閱第45條)
對於宗教土地,先人捐贈但往生後,後人欲索回,或土地和建築物登記在已往生的住持名下,親人利用法律漏洞欲強奪之事。這種很多道場會遇到的困難,內政部的回答是:「至於口說為憑贈與寺廟土地,後代子孫不認帳之問題,由於涉及捐贈或繼承等私權,政府難以介入」。
法學概論很清楚的說明,法律是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這種無法保障宗教既有財產的法律,宗教人士需要嗎?
而在宗教法人組織運作出現無法自主處理時,宗教團體法指出,可透過法院協助,回歸正常運作。
沒有任何宗教領袖敢說自己懂得全世界的宗教,台灣法官能那麼清楚每個宗教、教派的實際運作嗎?還不是透過現有法規,如民法、刑法、建築法、空污法、國有財產法……來處理,那另設宗教團體法的需求何在?
此外,宗教法也載明規範宗教團體財務制度及透明化,消除外界對於其財務處理不當之疑慮。
宗教團體是修行組織,有的宗教團體另外衍生出慈善、教育、文教、醫療等機構,這些衍生性機構和單純的修行團體是不同的組織。是兩相脫鉤的單位。但內政部卻閉著眼睛,硬要把兩者混為一談,以混淆社會視聽,行財務控管之實。
當然,內政部也說,信徒對於法師的私人供養,屬法師私人,不需要登記。這話看似合理,但難道每筆供養金,出家師父都要問:「你這是給我的?還是要給道場的?」不要說是出家法師、牧師、神父、修女、道士了,就連一般人恐怕也問不出口吧?這種條文可謂荒謬至極。
道場就是修行人的家,而會選擇出家、終身皈依佛、侍奉主,就是因為不愛錢,才將此生奉獻給信仰。現在有那戶人家財產必需公開的?一旦公開,引起宵小覬覦,危及出家人財物生命安全,這責任誰來承擔。且修行人不分宗教,自有戒律規範,宗教團體也容不下犯戒之人,其戒律的嚴懲,比起法律不知嚴苛多少倍。
道場就是出家人的家,也是信徒心靈的歸宿,修行人往生後,希望自己的靈骸可以放在自己的家園裡,信徒往生後希望依然在佛陀的身邊聽經聞法,或安息在主的懷抱中。這是人之常情,也是往生者最後的遺願。不論道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有宗教建築附屬的靈骨塔或墓園,這是宗教傳統的一部份。
中國以「殿」為中心及合院的佛寺傳統,建構了塔寺合一的特殊建築風格,所謂有塔就有寺,有寺就有塔,但宗教團體法卻硬生生的要抹滅,這千百年來的宗教傳統,不顧往生者及其家屬最後的遺願,所有修行人無不希望政府能多一點慈悲,尊重宗教傳統、聆聽民意、尊重人民的聲音,將宗教靈骨塔納入宗教用地,排除適用殯葬管理條例。
這是修行人對這部法律,如果要強行通過,最最無奈的妥協,政府官員就不能苦民所苦、疾民所疾的立出一部宗教界適用的法律嗎?
而宗教法強迫財務公開之舉,無異把修行人當準犯罪人,防範的比一般百姓還要嚴格,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民生活,這部對修行人毫無保障,甚至讓修行人感到人格被侮辱的宗教團體法,根本就是把修行人當準犯罪者,全世界有這種宗教法嗎?
還有,草案中表示,因應人口成長趨緩,或因弘法、傳教、佈道等宗教事務變革,而有組織整併之需,提供宗教團體得以合併之途徑。
這有需要規定嗎?道場因為少子化,早就在自行整併了,還需要立法嗎?
對於組織紛爭處理機制,宗教性財團法人組織運作出現困難或有紛爭,透過法院處理。宗教性社團(法人)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透過法院處理。宗教團體法規定,宗教法人組織依其章程規定運作之,但遇有紛爭或有困難,無法自行解決時,則透過法院協助,回歸正常運作。(參閱16、17條)
既然只要出現紛爭就透過法院解決,那宗教團體法的存在目的是什麼?
在會計基礎方面,宗教團體法規定原則採權責發生制。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參閱第22條第1項)
所有的宗教團體都在問,到底多少錢才算一定規模以下?既然要立法,就清楚明訂,不要有模糊的空間,不然何必立法?
另外,草案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了,宗教法人對其設立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在罰則部分第五十四條,宗教法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項規定者,處宗教法人負責及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下罰鍰。
內政部必需講清楚,基督教牧師和天主教神父、修女,所領的薪水,佛教修行人所領的單金,算不算是孳息盈餘分配?這是宗教千百年來的制度,難道就因寧可錯殺一人,也要所有修行人陪葬嗎?這樣不了解宗教生態的宗教團體法?請問所有的宗教修行人,您們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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