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的訂定需耐心謹慎、誠意溝通】



從歐、美、日本等民主先進國家,討論多年都不願意貿然單獨對宗教立法,可見宗教立法所牽涉的問題非常深廣。

這關係到學理研究、需求研究與實際運作研究等,三大方向的研究與調查基礎,是否足夠周延與完備。除了關於「政教分離」、「宗教自由」、「宗教平等」、「宗教自主」等概念之深入憲法學理研究,以及本國宗教現象之分析研究;以及宗教法律本身的各種研究等三種「學理基礎」的專業研究外。還有所謂立法「現實需求」面的深入研究理解,包括:宗教界的困難之解決與期望之達成,行政部門的主、客觀期望與實際執法需要,以及社會大眾的合理期望等三種現實層面的考慮,也都需要一一仔細研究釐清。

此外則是立法之「具體運作」面的準備是否完備的問題,主要是指:具備專業素養之法案草擬人的召集、草擬人遴選之合理方式的建立(因滋事體大,故起草人員的委聘,絕不能黑箱作業!其專業度、代表度,尤其需要被宗教界、法學界所公開評論及認可),立法過程的透明化、公開化與觀念之充分交流、溝通(尤其與宗教團體),乃至行政、立法兩院的互動與政黨間的協商等皆屬之。

唯有以上各個環節都顧慮到了,才能順利地產生既不違憲又能符合各界需要的宗教法案,可以說其工程是相當浩大而不容易的。

這其中如果又遇到宗教、行政與社會等三方面的期望,與社會公義、憲法精神(尤其社會常常因為媒體上的所謂「宗教亂象」之說詞,而直覺地產生「要對宗教進行監督管理」的期待想法,則有可能因此而造成立法違憲的事實)、乃至行政運作等有相違背之處時,都得事先透過學理的耙梳與觀念的溝通,來加以澄清和說服。像這些都需要一個相關研究與思想觀念已趨成熟的立法環境,且立法方式開放、立法心態開明正確的運作,並能耐心而長期地溝通、討論,方有圓滿成功的可能,其不容易的程度可想而知。

因此才會有宗教學者提到:「根據所集得的資料來研判,我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制訂過我們政府想要制訂的宗教法」。可見,全世界到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一個國家,訂過像我國目前的這種專屬宗教法律,可見其取得共識、圓滿訂定之不易,故國家於立法上,務虛謹慎、多方溝通協調,更遑論在沒有充分研究、準備的情況下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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