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秀教授:透明化的觀念未必適合所有的管理

有關是否適用於宗教團體的部份,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特別提到憲法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宗教團體的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苟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的必要或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內為之的話,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

剛剛有很多先進提到現行這部法律是高密度管制,因此可能會逾越大法官解釋所提的宗教團體應有的人事結構組織、財政管理自主權的情況,我們看外國的立法例,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對宗教團體採低密度管制,與台灣相較,就可發現我們台灣的管制其實相當不適合宗教團體。

就以財務資訊公開為例,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就考慮到隱私權的保障以及錢財不露白而不是那麼的透明,只准許利害關係人比如信徒等閱覽財產資料,目的是為避免引貣一些黑道或不法份子的覬覦,而對宗教團體的運作產生妨害。

所以透明化這個觀念未必適合所有的管理,政府如果要加強對財團法人財務的監督,可以在認有藏汙納垢之嫌時,引進國外的會計檢查模式,透過外部的選任會計師查帳、了解,進行合法性的監督。既然私立學校等財團法人已經訂有專法,宗教性的財團法人亦應訂定專法加以規範,且可參考日本立法例採低密度式管理。

(摘自陳清秀教授2018.04.02於立法院「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上的發言)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