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權、也無法對於宗教之邪正好壞等進行法律審查

宗教本身的存在與價值,可以被甚至是不信宗教的官員來「依法」軌範嗎?宗教的內修性與自證自覺性,能被宗教的門外漢依法來加以軌範定義你所信仰的是不是一個「好的」、「正當的」宗教?你是不是一個「好的」宗教師?一般世俗人正是被宗教弘化的對象,他們稱我們為宗教師,也正是宗教師在傳揚宗教的聖法給世俗人!如今卻要他們在辦公室裏依法來管理你、軌範你,這不是很荒謬嗎?所以,大法官〈憲法第490號解釋令〉中,已明確排除了政府對宗教本身邪正、好壞等,進行法律審查的可能。

當然,這並非意味著宗教就必須在一切法律之外不受約束,或對一切法律都享有「豁免權」。雖然在理論上,宗教的本質是神聖的、超然的,它不適合、也無法被凡夫所管轄,但是當遇到了屬於通世俗的權利、義務時,例如土地的取得、宗教建築的興建、公眾事業的興辦、財產的擁有與繼承等,則宗教仍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以為遵循,這倒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另外,在法律的適當規範之內,任何一個宗教師也都有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這也是理所當然的。

但雖然我國憲法第23條對宗教採取「法律保留原則」,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法律可以「理所當然」的凌駕在宗教之上,這當中的「比例原則」、「中立原則」、「寬容原則」及「法律明確原則」等,都是必須被深切顧慮的!在訂立宗教相關法令之時,都必須先請憲法與宗教專業相關人士,一同進行「違憲審查」,同時這項審查也是可以隨著時代而持續進行檢討的(以美國「因宗教理由不對國旗敬禮為違法」的法院判例,所做的釋憲案為例)。總之,如果宗教法一定要立的話,那也只能觸及屬於宗教的「世俗事務」部份,對於宗教的修行,弘化乃至內部的財務、人事運作傳統等等,是不應當以公權力來加以介入的,否則即有妨礙宗教自由、自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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