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國家有義務保障宗教人權的憲法核心精神〉

科舉(宋代繪畫中所描繪的殿試)

華人主流文化長期以來,是缺乏「保障宗教人權」之思想的,沒有批評的意思,但是我們也知道:二千多年來的儒家文化配合著帝王專制,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科舉考試之運作,將華人歷代以來的社會菁英,都陷縮在儒家思想為本位的觀念中。所謂「未知生焉知死」、「敬鬼神而遠之」,華人文化長期以來,一切以現實的人本政治為人生的價值與重點。為了完成此一人生價值,則能給予官位以實踐政治理想的皇帝(政府),自然即是天地真理的代表及守護者,管理著人間的一切,包括宗教信仰與精神思想等。於是長期以來華人社會的文化中,無論是人民或政府,其對待宗教的態度,永遠就是政府(皇帝)理所當然地,應該凌駕其上而管理之的。

然而在現代民主國家中,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而人民有外在物質及內在心靈的兩種需要。國家正是為人民的外在物質需要而存在的,因此政府受人民所託(透過民主選票),代替人民進行外在物質世界的管理(在台灣則是每一個團隊每次透過選票,取得執政權之後,可以管理四年)。

至於人民的內在精神世界,則「並未透過選票」或任何方式託付給政府管理,否則如此一來則身為公僕的政府,將會變成無限大,身為主人的人民最終將淪為物質與心靈都被控管的奴役。為了避免如此因此現代民主國家中,人民的精神生活與心靈世界之經營,乃是經由宗教的信仰來進行自我管理,並非外在管理物質行政事務的政府可以任意介入,這正是憲法保障宗教人權的「政教分離」之精義。

然而政府既然為人民的需要而存在,則對於人民的精神信仰,雖然人民並未授權給它管理而無權介入,但是對於身為「主人」的人民,其所擁有的這種自我心靈經營管理之權利,卻又往往與政府的行政措施,有著相互影響的關係。反之若宗教信仰發達,則人民的身心趨於安穩和協,亦有助於國家社會的安定,而形成國家重要的文化心靈軟實力(這正是台灣重要的價值之一)。因此政府在進行行政或立法思維時,一方面應該知所限制,莫逾越權力地介入宗教自主,甚至影響到人民的精神信仰生活(過去的宗教法草案,常常就是有這種違背憲法精神的條文出現);另一方面則應該自覺,對於人民的精神信仰生活以及宗教人權,亦應負有平等保護與合理支持的責任與義務(例如:宗教場所前方的道路,是不是應該主動幫忙整治,並安裝路燈等安全措施?)。

只是以上這種觀念,長期以來華人世界少有所聞,台灣第一次被正式引進介紹並向社會大眾闡述,正是憲法573號解釋令。之後方才引起了各宗教界人士,以及相關宗教法律學術的學者、專家等的關注,此中更以士林法院簡易庭李建忠庭長,與留德的成大社科院院長許育典教授等,著書立說多所闡發為代表,請有心的宗教家、信徒與社會賢達等,於此能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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