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
《宗教基本法》是宗教界在廣納、綜合各宗教界意見後,由宗教界、法學、財政等多位專家、學者歷經半年多的時間,共同研討推出的版本,多方參考美日德等國宗教立法例、聯合國公約、宣言,並參酌大法官解釋,提出合於我國憲法及合乎國情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在當今法治的社會,最終必定一切行事都依法律作為基準,容或法律的解釋會因人、因時而有少許的解釋不同。這是人間相的必然,我們宗教及宗教團體處在世間,當然也無法避免法治社會的現實,但也不應該因為害怕政府「進行不利於宗教的律文解釋」,而不制定法律。
現在之所以有人會看到很多政府職員,會有所謂「任意」的解釋宗教優先適用某些世俗法律的說法,那正是因為我國近百年來,除了一部〈寺廟管理條例〉是針對佛、道教的宗教法律以外,根本沒有一部明確的宗教法律可以給政府依用!既然沒有宗教專用的法律可用,當然遇到宗教相關的問題時,就由官員在世俗法律當中,找其適用的法律來「適用」或「借用」了。
這類世俗的法律(例如世俗的基金會財團法,或人團法)其本身的精神就已經不適用宗教了,如果再加上當地的政府官員對宗教又不了解或不尊重,那就更容易發生如你所看到的:完全依政府的世俗立場若認知,而進行所謂「依法辦理」的處置方式,其結果很少是不侵害到宗教自由與宗教權益的。
例如:依當前的遺產相關法律(純世俗法律),精舍財產的歸屬,就有可能完全判歸為前任住持的世俗子女所有。因為宗教界並沒有一條專門處理「宗教遺產歸屬問題」的法律,足以抗衡純依血源判定繼承關係的,現在我國正在實行的〈遺產法〉。什麼出家人的戒律因果啦!師徒繼承傳統啦!因為財產的繼承,基本上世俗的政府認為它屬於「世俗的」事務,並不牽涉到教理的判定(其實那是宗教內部事務,基本上也是政府該尊重的,但我國的官員缺法這類的宗教認知與涵養)。若宗教沒有專屬的相關法律作為支撐,則這些要求尊重宗教傳統的說法,在以民主法治為尚的政府眼裡看來,都只不過是「與相關法律有所衝突」的個人說法而已。因此它的位階,當然是無法與被制定為「法律」的〈遺產法〉相抗衡。基於依法行政的國家觀念,你作為出家人,去再怎麼抗議(爭)都是無效的,只要有家屬主出面主張財產的繼承權,大部分政府都會判歸給有血緣關係的家屬(我國的遺產相關法律是採取儒家的「血緣至上」主義的,佛教的師徒制傳統是不被重視,同時也無法律給予保護的)。
《宗教基本法》草案正是看到了以上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才要制定一部宗教世俗事務相關的法律,來保障宗教在有關宗教教制、戒律、傳統等處理方式的權利(財產繼承正是草案要解決的的問題之一)。
至於政府會不會任意解釋我們這一部《基本法》內容?我們的說明如下:
首先,我們在制定民國107版的《宗教基本法》時,即把握著以下幾個原則:
- 依於更高的我國憲法及聯合國相關宗教人權與自由保障精神,而制定。
- 參考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對於宗教與國家的法律關係之界定,及其立法範例而制定。
- 參考我國現有相關或類似的法律而制定,或再加以明確化。
- 參考歷屆以來,內政部、財政部、國稅局、國財局等政府相關公部門,對於宗教財務、人事、稅賦與國家土地運用等等的意見,其有符合憲法及保障宗教自由平等精神之草案條文者,亦斟酌參考引用。
因此這些法條的產生,無論是宗教基本保護精神的宣示,或宗教法人身份的設定與權利義務之安立,或是國家具體的宗教保障行動等(例如:宗教土地之地目變更、國民宗教通識教育之設立、政府辦理宗教相關業務之職員需有相關之職能認證方能擔任等),都是有所本的。而且立法條文盡量務求明確,即使是有授權另訂的部分,也都有明確的規範政府不得逾越的範圍,基本上政府是不能也沒有空間,可以隨意解釋這部法律條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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