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耀法師:戒律比民間的法令更為嚴格,不是反對立法,但應該有整合性、積極性以及問題的解決性
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 上淨下耀法師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釋淨耀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在今天的公聽會上,我們聆聽很多專家學者從法的觀點來論述。我個人是站在宗教人士立場,從宗教角度提供各位做參考。我們都知道,人本來就有貪婪的本性,所有事物都是人在主持,事情要做好,一定要有法的規範,這是必然的。但是,我們看到教育都還有分類,不同性質的人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在管理方面也是有不同的類別。現在政府要用一個財團法人法,就要把所有的財團法人放進去,這對分類管理方面來說,好像沒有完全認清,我們深深感覺不妥。我們覺得立法應該要有整合性、積極性以及問題的解決性。何謂整合性?整合性就是把相類似的基金會整合,讓它能夠產生1加1大於3的作用,這樣的立法才有它的正當性。第二、積極性,如何讓這個基金會產生更大的公益,能夠為社會、人群做更多服務,我認為它應該要有所謂的獎勵性。第三、基金會要如何規範?已經存在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我們認為這樣的立法才有建設性,才會受到大家的歡迎。
今天我站在宗教的立場出面關切這個議題,我們覺得宗教界沒有特權,我們關心的只是公益,宗教界也沒有「善霸」問題,因為宗教界只是配合政府做各種的服務,包括災難、濟貧、救災等等,宗教界發揮的功能大家都有目共睹,不可以因為少數人有所謂公產變私產的問題,你要做規範,就把整個宗教界不同性質的基金會或是醫療法人基金會,完全併在一起,這樣就好像政府製作一件大衣,卻要大家一同穿,這樣你絕對會惹民怨,我請我們的立法諸公要深思。
對於剛剛尤美女委員提到,大家捐獻的財務應該要接受監督,這個我們絕對認同,百分百的認同,就像我們一直在爭取所有道場、宗教團體都應該要立法,因為立法就會變成公產,不立法就代表政府官員沒有積極作為,因為寺院沒有立法合法化,它就會變成是私產,這是政府沒有積極作為的地方。但是,你們今天因為要規範,就說慈濟是「善霸」,我們認為這樣的論述不妥,因為慈濟做事讓大家覺得安心,願意把辛苦賺來的錢捐給它,為什麼他願意捐給它,而不捐給你?關於這一點,我們應該要深思,為什麼他們要捐給宗教界,而不願意捐給你個人或者是一般的財團法人?它有被信任跟不被信任的元素存在,這應該是你們要去檢討的事。
宗教界財務部分,對內來說,是有公開的部分;對外來講,它要報由主管機關審核。其次,它所有的財務流程,在銀行裡面要受金融相關法令或政府機關的監督,不是沒有。如果還不足,我們不反對要有更完備的立法,但是對於目前草案第二十七條以下到第四十七條及附則,不但廣泛授權主管機關及法院得介入財團法人的實際運作,並得「解除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廢止或撤銷許可、解散登記等,這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宗教自由所保障的宗教自治精神。
我們認同要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人士不是聖賢,不是完全都不會做錯,如果他有錯,有很多相關法令可以規範、追責,你不應該疊床架屋或因為發生某些事件,進而要求所有宗教均應加以規範,我們認為這是非常不妥的作法。
最後我要表達的是,行政院在2001年至2015年期間,曾經5度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或宗教團體法等立法草案,但為何最後卻均未能成功立法?我想只要我們本身在立法方面能夠多用一點心,能夠在所謂憲法賦予宗教自由。事實上,宗教包含所謂寺院或宗教性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它們本來就是一體的,如果能夠完全符合憲法的精神,在合憲、合法、合理的情況之下,我相信宗教界人士不會那麼的不理性,一天到晚碰到立法即予反對,我要強調絕無此事!我們宗教界有我們的法律與戒律,我們的戒律本來就比民間的法令更為嚴格,所以請不要污衊宗教的神聖性。我們希望大家都瞭解宗教強調完全的奉獻,而非占有,希望這一點點的人心的奉獻、社會公益關懷的奉獻,都能夠獲得社會大眾及立法機關的基本尊重。
今天本人代表宗教界表達以上的聲音,我們並沒有反對立法,只強調這要有所分類。像財團法人法要納入財團法人,其中有很多的財團法人是寺院,譬如財團法人大以寺、財團法人龍山寺、財團法人臨濟寺等等。以上意見提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淨耀法師,淨耀法師是新北市佛教會的理事長,也是在佛教界受到大家非常敬重的法師。從方才淨耀法師的發言可以看出來,當初宗教團體法之所以未能通過立法,其中也是存有一些問題。本席認為,無論是財團法人法、宗教法人法或社會團體法,有關宗教的部分大概都需要先行釐清,到底它應該受到何種規範與保障,倘若此一問題無法釐清清楚,我們在立法通過的法律勢必會遭遇到很大的反彈,所以本席才會建議內政部應該再召集所有的宗教團體,應該就憲法與國際公約中,針對該如何輔導與管理宗教,等到訂定基本的法律之後,再就事務性的法規通過立法,如此比較不會超出範圍,也比較能為宗教所接受的作法,這是本席認為應該特別注意的事情。
釋淨耀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在今天的公聽會上,我們聆聽很多專家學者從法的觀點來論述。我個人是站在宗教人士立場,從宗教角度提供各位做參考。我們都知道,人本來就有貪婪的本性,所有事物都是人在主持,事情要做好,一定要有法的規範,這是必然的。但是,我們看到教育都還有分類,不同性質的人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在管理方面也是有不同的類別。現在政府要用一個財團法人法,就要把所有的財團法人放進去,這對分類管理方面來說,好像沒有完全認清,我們深深感覺不妥。我們覺得立法應該要有整合性、積極性以及問題的解決性。何謂整合性?整合性就是把相類似的基金會整合,讓它能夠產生1加1大於3的作用,這樣的立法才有它的正當性。第二、積極性,如何讓這個基金會產生更大的公益,能夠為社會、人群做更多服務,我認為它應該要有所謂的獎勵性。第三、基金會要如何規範?已經存在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我們認為這樣的立法才有建設性,才會受到大家的歡迎。
今天我站在宗教的立場出面關切這個議題,我們覺得宗教界沒有特權,我們關心的只是公益,宗教界也沒有「善霸」問題,因為宗教界只是配合政府做各種的服務,包括災難、濟貧、救災等等,宗教界發揮的功能大家都有目共睹,不可以因為少數人有所謂公產變私產的問題,你要做規範,就把整個宗教界不同性質的基金會或是醫療法人基金會,完全併在一起,這樣就好像政府製作一件大衣,卻要大家一同穿,這樣你絕對會惹民怨,我請我們的立法諸公要深思。
對於剛剛尤美女委員提到,大家捐獻的財務應該要接受監督,這個我們絕對認同,百分百的認同,就像我們一直在爭取所有道場、宗教團體都應該要立法,因為立法就會變成公產,不立法就代表政府官員沒有積極作為,因為寺院沒有立法合法化,它就會變成是私產,這是政府沒有積極作為的地方。但是,你們今天因為要規範,就說慈濟是「善霸」,我們認為這樣的論述不妥,因為慈濟做事讓大家覺得安心,願意把辛苦賺來的錢捐給它,為什麼他願意捐給它,而不捐給你?關於這一點,我們應該要深思,為什麼他們要捐給宗教界,而不願意捐給你個人或者是一般的財團法人?它有被信任跟不被信任的元素存在,這應該是你們要去檢討的事。
宗教界財務部分,對內來說,是有公開的部分;對外來講,它要報由主管機關審核。其次,它所有的財務流程,在銀行裡面要受金融相關法令或政府機關的監督,不是沒有。如果還不足,我們不反對要有更完備的立法,但是對於目前草案第二十七條以下到第四十七條及附則,不但廣泛授權主管機關及法院得介入財團法人的實際運作,並得「解除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廢止或撤銷許可、解散登記等,這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宗教自由所保障的宗教自治精神。
我們認同要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人士不是聖賢,不是完全都不會做錯,如果他有錯,有很多相關法令可以規範、追責,你不應該疊床架屋或因為發生某些事件,進而要求所有宗教均應加以規範,我們認為這是非常不妥的作法。
最後我要表達的是,行政院在2001年至2015年期間,曾經5度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或宗教團體法等立法草案,但為何最後卻均未能成功立法?我想只要我們本身在立法方面能夠多用一點心,能夠在所謂憲法賦予宗教自由。事實上,宗教包含所謂寺院或宗教性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它們本來就是一體的,如果能夠完全符合憲法的精神,在合憲、合法、合理的情況之下,我相信宗教界人士不會那麼的不理性,一天到晚碰到立法即予反對,我要強調絕無此事!我們宗教界有我們的法律與戒律,我們的戒律本來就比民間的法令更為嚴格,所以請不要污衊宗教的神聖性。我們希望大家都瞭解宗教強調完全的奉獻,而非占有,希望這一點點的人心的奉獻、社會公益關懷的奉獻,都能夠獲得社會大眾及立法機關的基本尊重。
今天本人代表宗教界表達以上的聲音,我們並沒有反對立法,只強調這要有所分類。像財團法人法要納入財團法人,其中有很多的財團法人是寺院,譬如財團法人大以寺、財團法人龍山寺、財團法人臨濟寺等等。以上意見提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淨耀法師,淨耀法師是新北市佛教會的理事長,也是在佛教界受到大家非常敬重的法師。從方才淨耀法師的發言可以看出來,當初宗教團體法之所以未能通過立法,其中也是存有一些問題。本席認為,無論是財團法人法、宗教法人法或社會團體法,有關宗教的部分大概都需要先行釐清,到底它應該受到何種規範與保障,倘若此一問題無法釐清清楚,我們在立法通過的法律勢必會遭遇到很大的反彈,所以本席才會建議內政部應該再召集所有的宗教團體,應該就憲法與國際公約中,針對該如何輔導與管理宗教,等到訂定基本的法律之後,再就事務性的法規通過立法,如此比較不會超出範圍,也比較能為宗教所接受的作法,這是本席認為應該特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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