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主權」的意義

基於「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國家應當尊重各宗教團體的教制、傳統或特殊性,非有必要不得任意介入或加以限制。如果有維護重大公益的必要,也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且須符合「比例原則」,才不致違反《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而構成「違憲」。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1

※「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為《憲法》第13條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

【個案分享】宮廟借名買地,一場意外被主委子女繼承...血淚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