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主權」的意義
基於「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國家應當尊重各宗教團體的教制、傳統或特殊性,非有必要不得任意介入或加以限制。如果有維護重大公益的必要,也必須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且須符合「比例原則」,才不致違反《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意旨而構成「違憲」。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1
※「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為《憲法》第13條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
—摘自《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制訂宗教基本法談起》p.121
※「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為《憲法》第13條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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