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與法律義務,如何取捨?

摘: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案。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但它並非絕對:信徒不能以宗教性定罪為由殺害瀆神者。
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條款准許信仰者得以免除「妨礙其信仰的法律要求」,除非政府能證明,某項法律要求為追求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全文: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6936

文/經濟學人  2014-03-26

3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就Sebelius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以及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 Corp. v Sebelius兩案進行言詞辯論。這是平價照顧法案(亦即歐巴馬健保)2年前大部分獲得法庭支持以來,首度面臨的重大法律挑戰。兩案皆與「節育給付」有關──法案要求企業為員工提供的醫療保險,必須包含所有聯邦核可的節育方式,而且員工不必負擔額外成本。Hobby Lobby Stores和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的擁有者皆為基督徒,他們認為其中4種節育手段等同墮胎。他們希望能以信仰為由,免除節育給付的義務,政府也已經准許部分教堂和宗教相關非營利組織免除權。政府強調,營利組織擁有者的宗教信仰不應取得免除權。在這樣的案子裡,美國法律如何考量宗教自由?


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案。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但它並非絕對:信徒不能以宗教性定罪為由殺害瀆神者。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條款准許信仰者得以免除妨礙其信仰的法律要求,除非政府能證明,某項法律要求為追求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1990年最高法院的判決認定,只要法律並未明確歧視任何宗教之習俗,而是大體適用於所有人,信徒就沒有推定免除權。此判決大幅縮減了宗教信仰自由條款的解釋,促使國會在1993年通過恢復宗教自由法案(RFRA);該法案指出,即使負擔具大體適用性,政府仍不可嚴重妨礙個人之信仰自由,除非該法律為推展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

Hobby Lobby Stores和Conestoga Wood Specialties的擁有者認為,RFRA賦予了他們免除權,因為部分宗教組織已經獲得免除權,表示那不是追尋明確國家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政府則認為,就RFRA的目的而言,企業並非個人,也沒有企業成功以RFRA或宗教信仰自由條款,取得免除權。最高法院必須權衡要求雇主違反其信仰之成本,以及要求他人(亦即員工)依循雇主信仰的成本,因此判決結果亦難以預測。此案還有另一個重點:在20世紀,最重要的宗教自由案都是由少數派宗教提出,Hobby Lobby Stores案則是由福音派新教徒提出,另外94件類似案件的原告,也大多為新教徒或天主教徒。(黃維德譯)

©The Economist Newspaper Limited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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