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憲的《宗教基本法》讓宗教自由法制化
文/李永然、陳贈吉
摘: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含政府辦理宗教事務的權責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限制、宗教自主權範圍、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業、稅捐減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僅具體化、明文化我國《憲法》第1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等解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草案內容更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公約、宣言,要求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義務與規範,草案內容堪稱完備。
全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23/1287675.htm
全文如下: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含政府辦理宗教事務的權責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限制、宗教自主權範圍、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業、稅捐減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僅具體化、明文化我國《憲法》第1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等解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草案內容更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公約、宣言,要求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義務與規範,草案內容堪稱完備。
期盼立法院能順應民意,儘速審議通過《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基本法》成為我國宗教政策與立法的最高指導原則。俾使內政部未來在擬定《宗教團體法》草案時,能有立法準則可資依循,不僅解決《宗教團體法》十餘年來遲遲無法完成立法之缺憾,同時也可以化解宗教界長期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疑慮。
在完成《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的立法工作後,我國「政治」(《政黨法》)、「社會」(《社會團體法》)、「職業」(《職業團體法》)、「宗教」(《宗教團體法》)等四種「人民團體」的法制化即可完備。
《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不僅可凸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更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成為華人社會的宗教立法先驅。
摘: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含政府辦理宗教事務的權責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限制、宗教自主權範圍、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業、稅捐減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僅具體化、明文化我國《憲法》第1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等解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草案內容更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公約、宣言,要求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義務與規範,草案內容堪稱完備。
全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23/1287675.htm
全文如下:
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領銜,與林岱樺、黃昭順、陳亭妃、江永昌、郭正亮、陳怡潔、馬文君等36位委員提案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已正式在立法院提案,該法案由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跨黨派提出審議,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而言,可謂是歷史性的創舉!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布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審議期間,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也曾經就「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的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在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與監督管理另以法律予以規定。足見「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保障,因此有制專法予以規定的必要。
立法院跨不同政黨之數十位有見識的立法委員,在聽取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訴求後,聯名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推動我國從民間發起的宗教立法。草案總計有31條條文,包含政府辦理宗教事務的權責分配、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限制、宗教自主權範圍、宗教法物保障、宗教教育、公益事業、稅捐減免、宗教用地等主要部分,不僅具體化、明文化我國《憲法》第1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等解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草案內容更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之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國際公約、宣言,要求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予以保障的義務與規範,草案內容堪稱完備。
期盼立法院能順應民意,儘速審議通過《宗教基本法》草案,讓《宗教基本法》成為我國宗教政策與立法的最高指導原則。俾使內政部未來在擬定《宗教團體法》草案時,能有立法準則可資依循,不僅解決《宗教團體法》十餘年來遲遲無法完成立法之缺憾,同時也可以化解宗教界長期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疑慮。
在完成《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的立法工作後,我國「政治」(《政黨法》)、「社會」(《社會團體法》)、「職業」(《職業團體法》)、「宗教」(《宗教團體法》)等四種「人民團體」的法制化即可完備。
《宗教基本法》的立法,不僅可凸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更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成為華人社會的宗教立法先驅。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