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宗教自由的《宗教基本法》不可能凌駕《憲法》
文/李永然、陳贈吉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其實如果從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總說明及草案第1條規定可以看出,原本立法初衷是依據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希望將「保障宗教自由」的內涵以《宗教基本法》予以明文化,做為我國宗教行政事務及後續《宗教團體法》立法的準則。
而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所揭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心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也包括具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自由,同時也揭示國家對於宗教應謹守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這些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與原則,都分別規定在王金平前院長等立委所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當中,藉此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事實上,目前《宗教基本法》草案仍是處於甫經提案的「草案」階段,在未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之前,並未成為定案的法律規定,草案的條文內容原本就可以討論、修改;更何況,草案目前尚未經立法院院會、內政委員會或黨團協商等程序進行討論,立法委員未來對於草案的討論方向目前也無法預知。但現在部分輿論罔顧《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符合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原則的條文,反而一味對於整部草案予以批評、反對,甚至曲解、汙衊,以致無法聚焦於個別條文的內容加以討論,誠可謂相當可惜。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現在,好不容易有立法委員提出一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卻迫於部分反對的意見致無法進入內政委員會審議,這也讓十餘年來難以解決的《宗教團體法》立法問題再向後延宕。
筆者看這次反對的意見有些是流於空泛的政治語言,如「凌駕憲法」、「超越行政」、「高於法院」等等,但是如果對應實際條文觀察,並沒有這回事。如果宗教能「凌駕憲法」,何必再制訂《宗教基本法》?如果《宗教基本法》凌駕行政、司法,未來又何必再制定《宗教團體法》?足見這一部草案只是綱領、架構,把《憲法》及聯合國相關公約的規定予以明文化而已。
在此呼籲政治人物、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大眾應當理性看待《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以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與原則做為前提,討論我國的《宗教基本法》應具備什麼樣的條文?草案內容可以如何進行修改?才能夠兼顧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又可以避免重蹈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不當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覆轍,以利立法院儘速制定出一部符合宗教界與社會大眾的共同期待的《宗教基本法》,也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成為華人社會的典範。
全文出處:https://goo.gl/3G1BpW
日前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等36位跨黨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預訂於10月24日進行審議,但經新聞媒體報導,有少數未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對草案部分條文有疑義,進而也有些民間團體在網路上出現反對聲浪,批評《宗教基本法》草案部分內容可能讓不肖人士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原參與連署的立法委員因目前正值選舉期間,唯恐選情受到影響而撤簽;參與提案的立法委員則認為,《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既然已經遭到「政治化」、「汙名化」,且草案內容原本都是可以進行討論,所以也同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暫緩審議。
其實如果從立委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總說明及草案第1條規定可以看出,原本立法初衷是依據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希望將「保障宗教自由」的內涵以《宗教基本法》予以明文化,做為我國宗教行政事務及後續《宗教團體法》立法的準則。
而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所揭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心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也包括具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自由,同時也揭示國家對於宗教應謹守平等、中立與寬容等原則。這些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與原則,都分別規定在王金平前院長等立委所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當中,藉此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事實上,目前《宗教基本法》草案仍是處於甫經提案的「草案」階段,在未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之前,並未成為定案的法律規定,草案的條文內容原本就可以討論、修改;更何況,草案目前尚未經立法院院會、內政委員會或黨團協商等程序進行討論,立法委員未來對於草案的討論方向目前也無法預知。但現在部分輿論罔顧《宗教基本法》草案中符合大法官所揭示,宗教信仰自由內涵與原則的條文,反而一味對於整部草案予以批評、反對,甚至曲解、汙衊,以致無法聚焦於個別條文的內容加以討論,誠可謂相當可惜。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現在,好不容易有立法委員提出一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卻迫於部分反對的意見致無法進入內政委員會審議,這也讓十餘年來難以解決的《宗教團體法》立法問題再向後延宕。
筆者看這次反對的意見有些是流於空泛的政治語言,如「凌駕憲法」、「超越行政」、「高於法院」等等,但是如果對應實際條文觀察,並沒有這回事。如果宗教能「凌駕憲法」,何必再制訂《宗教基本法》?如果《宗教基本法》凌駕行政、司法,未來又何必再制定《宗教團體法》?足見這一部草案只是綱領、架構,把《憲法》及聯合國相關公約的規定予以明文化而已。
在此呼籲政治人物、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大眾應當理性看待《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以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與原則做為前提,討論我國的《宗教基本法》應具備什麼樣的條文?草案內容可以如何進行修改?才能夠兼顧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又可以避免重蹈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不當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覆轍,以利立法院儘速制定出一部符合宗教界與社會大眾的共同期待的《宗教基本法》,也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成為華人社會的典範。
全文出處:https://goo.gl/3G1B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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