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響應美國「倡議宗教自由」之後,我國的「宗教違建困境」解決了沒有?

我國「宗教違建」的問題由來已久。除了宗教法規簡陋與過時、土地法規未顧及宗教特殊性等問題,長期困擾我國宗教界以外,我國中央與地方的宗教主管機關也長期面臨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且政策面也著重於宗教禮俗、節慶、文化、慈善等活動,無法在宗教用地、建築方面提供宗教團體完善的輔導,讓宗教活動賴以存在的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成為「三不管」地帶,數十年來造成非常多「宗教違建」的問題。此種現象,長期以來,也讓宗教團體遭遇許多法律糾紛,更讓部分社會大眾對於宗教界存有「違建」、「佔用山坡地」或「佔用國有地」的負面印象,這種現象不僅不利於我國的宗教發展,甚至逐漸扼殺我國長期以來宗教發展的成果。

為了解決宗教團體長期以來,欠缺宗教用途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只能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的情況,本文建議可以在我國的《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及《都市計劃法》中增設「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規定,讓宗教團體未來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宗教區或宗教用地合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興建宗教建築。惟因此部分涉及土地政策與修正法律,仍有賴政府相關部門與立法院努力,才有機會解決長久以來的宗教違建問題。除此之外,本文也呼籲中央與地方宗教主管機關妥善分配極為有限的行政資源,在推廣宗教禮俗、節慶、文化、慈善等活動外,也要正視我國宗教界長期遭遇的用地與建築問題,並且投入相對應的行政資源,在法令允許的限度內輔導既有的宗教違建合法化,也輔導宗教團體未來依法取得宗教用地或興建宗教建築,藉此確立宗教團體得以繼續、長期運作的基礎,這才是我國宗教能夠永續發展的根本。

雖然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等36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在立法院擱置暫緩審議,但草案第27條「宗教用地的地權與地用」的規定,不失為一種可能的解決方案,讓宗教界可以解決過去用地與建築的問題;不論未來制定《宗教基本法》時該條規定有無列在其中,後續也可以作為立法的參考與方向,讓宗教團體有一個穩固的用地與建築作為發展基礎,不僅有助於促進我國的宗教發展,更可藉此落實《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

—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中〈我國宗教用地與宗教建築的問題與檢討〉/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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