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人員執意滅香封爐,看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健全宗教人權認知的重要性】
從政府人員執意滅香封爐的作為,就可看出 法藏一再指出的,政府部分官僚與社會部分人士,存在著「人本或科技唯物的反宗教思想」,或是少部分信仰西方宗教之人士,所存在的「反華人信仰」之思想,在隱然的作用著。此類人完全不能體會華人傳統宗教的特殊性與固有性,利用由媒體所塑造出來的所謂「社會共識」,讓很多的宗教行為,背上了莫須有的黑鍋。例如:排煙量相當微小的燒香、燒金紙,卻說得比燃煤還要嚴重,這根本是想當然爾地欲加其罪。
再如:每次遇到有少數不如法放生行為時,媒體報章就大肆的作文章,擴大並營造傳統宗教的所謂「違社會觀感面」。近幾年來,環保署甚至以全民納稅錢,委託行銷業者製作廣告宣導播送「以功代金」、「以米代金」等口號政策,將民間信仰視為空汙仇敵,政府在此政策的努力上,可說是「相當積極」又「充滿創意」,簡直到了令人嘆為觀止的地步!
而少部分的佛弟子,囿於本位的立場,有些也不知不覺地加入了撻伐或默然不關心的行列。其實東方宗教的燒香行為,在印度、日本、新加坡乃至香港,都不會發生政府干涉的行為, 而這些地區所燒的香,其實品質都比台灣差很多,有的甚至於都是化學香,也未見該地政府出面干涉。而今卻在號稱民主人權與宗教自由的台灣,一再的發生政府干涉及汙名化的行為,而且還隱然成為一種「社會主流意識」? 這種現象絕對需要全體宗教徒,一起來警覺與面對。其實這些做法,都植基於無宗教信仰者的反宗教思維,這是台灣宗教人權自由的重大隱憂所在!
由此更可看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地要推動《宗教基本法》,希望在根本上健全台灣社會對宗教人權之認知,扭轉社會上部分人士, 特別是受西方教育而又無宗教信仰的人士,對於傳統宗所存在的這種蔑視心態與傳統。由此而進一步得以保障宗教發展之合理需要及權利(如:宗教團體之合法性、宗教土地取得之多元性、宗教人事組織之獨立性、宗教捐款之隱私性、宗教知識教育之普及性……等等)。
總而言之,社會上部分無宗教信仰的政府官員或意見人士,他們的做法就是:用高標準且挑剔的眼光,來看待所有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對於宗教應有的權利與需要及其存在的傳統,則視而不見、不予關心,更別提要維護其權益。國土計畫法所表現出來的法律精神就是如此,而各地方政府近期在進行地方土地計畫編列,也都甚少考慮到宗教土地使用的現實需要,這些都是反映著上面所說的政府官員之心態。
這已經是由來已久的現實了,今後唯有我們所有宗教徒,摒除宗教之間的藩籬與冷漠,共同推動社會人士及政府人員對宗教傳統及權利的重視。所以《宗教基本法》中第三章第17、18、19條的宗教知識教育,就是要對宗教的存在意義,進行國民教育導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唯有如此,方能長遠地保障作為人民心靈增上重要基礎的宗教之正常發展。
●延伸閱讀:【燒香燃金需要嚴加禁止嗎? 環保單位別把民間信仰 當作「空汙提款機」!】
「燒香或燒金銀紙」皆非日常生活的主要汙染源,甚至排不上日常污染源的前30名!
「減量是從1990年代開始,臺灣社會就出現的共識。換句話說,燒香與燒金,早就有明確的改善與減量。
但很明顯的,新政府上任以後,對民間信仰只有濃濃的改造意識,並不在乎正在進行式的民俗發展狀況,甚至也不管文化自主性,不斷透過國家機器的力量,侵擾寺廟管理人,無孔不入地想要停止焚燒。
減量是目前民間信仰常有的自我提醒,但鼓吹封爐與禁止,絕對是過度的干預與侵犯了。」
https://www.cmoney.tw/notes/note-detail.aspx?nid=67654
再如:每次遇到有少數不如法放生行為時,媒體報章就大肆的作文章,擴大並營造傳統宗教的所謂「違社會觀感面」。近幾年來,環保署甚至以全民納稅錢,委託行銷業者製作廣告宣導播送「以功代金」、「以米代金」等口號政策,將民間信仰視為空汙仇敵,政府在此政策的努力上,可說是「相當積極」又「充滿創意」,簡直到了令人嘆為觀止的地步!
而少部分的佛弟子,囿於本位的立場,有些也不知不覺地加入了撻伐或默然不關心的行列。其實東方宗教的燒香行為,在印度、日本、新加坡乃至香港,都不會發生政府干涉的行為, 而這些地區所燒的香,其實品質都比台灣差很多,有的甚至於都是化學香,也未見該地政府出面干涉。而今卻在號稱民主人權與宗教自由的台灣,一再的發生政府干涉及汙名化的行為,而且還隱然成為一種「社會主流意識」? 這種現象絕對需要全體宗教徒,一起來警覺與面對。其實這些做法,都植基於無宗教信仰者的反宗教思維,這是台灣宗教人權自由的重大隱憂所在!
由此更可看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地要推動《宗教基本法》,希望在根本上健全台灣社會對宗教人權之認知,扭轉社會上部分人士, 特別是受西方教育而又無宗教信仰的人士,對於傳統宗所存在的這種蔑視心態與傳統。由此而進一步得以保障宗教發展之合理需要及權利(如:宗教團體之合法性、宗教土地取得之多元性、宗教人事組織之獨立性、宗教捐款之隱私性、宗教知識教育之普及性……等等)。
總而言之,社會上部分無宗教信仰的政府官員或意見人士,他們的做法就是:用高標準且挑剔的眼光,來看待所有的宗教行為,另一方面,對於宗教應有的權利與需要及其存在的傳統,則視而不見、不予關心,更別提要維護其權益。國土計畫法所表現出來的法律精神就是如此,而各地方政府近期在進行地方土地計畫編列,也都甚少考慮到宗教土地使用的現實需要,這些都是反映著上面所說的政府官員之心態。
這已經是由來已久的現實了,今後唯有我們所有宗教徒,摒除宗教之間的藩籬與冷漠,共同推動社會人士及政府人員對宗教傳統及權利的重視。所以《宗教基本法》中第三章第17、18、19條的宗教知識教育,就是要對宗教的存在意義,進行國民教育導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唯有如此,方能長遠地保障作為人民心靈增上重要基礎的宗教之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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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香或燒金銀紙」皆非日常生活的主要汙染源,甚至排不上日常污染源的前30名!
「減量是從1990年代開始,臺灣社會就出現的共識。換句話說,燒香與燒金,早就有明確的改善與減量。
但很明顯的,新政府上任以後,對民間信仰只有濃濃的改造意識,並不在乎正在進行式的民俗發展狀況,甚至也不管文化自主性,不斷透過國家機器的力量,侵擾寺廟管理人,無孔不入地想要停止焚燒。
減量是目前民間信仰常有的自我提醒,但鼓吹封爐與禁止,絕對是過度的干預與侵犯了。」
https://www.cmoney.tw/notes/note-detail.aspx?nid=6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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