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應相契合】

按:是的,永然大律師說的一點沒錯!內政部開始注意並回應宗教界,對於行將落實的「國土計畫法」對於宗教建築可能之影響的憂慮呼聲,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事 (見下2圖)。但我們非常不希望這只是內政部對宗教界的一時安慰之辭,特別是在總統大選之前!

在法治國家中,宗教要在社會上擁有長遠健全的發展基礎,除去個人的修行道德感召之外,其首要的條件,就是宗教團體要擁有可以長久合法使用的宗教建築與場所。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對於宗教團體如何在符合宗教特殊性的憲法人權保障,同時又符合國土永續經營的需要下,取得合法的宗教用地,一直缺乏全盤規劃而又合理可行的明確法律指導原則。在現行的區域計畫法實行的情況下, 並未有明確的宗教用地之相關規定,雖然列有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的地目變更規定,但在官員保守的心態下,寺院要變更土地為宗教目的使用,其核准過程往往曠日廢時,甚至常常沒有任何理由的就是不准通過,因此才會發生內政部所自說的:台灣的宮廟、寺院,取得合法使用證照的,不到千分之二!這是長期以來,國家未能認清此項宗教的基本權利,而形成的歷史共業,並不能歸咎為宗教的刻意違法濫建。任何一個注重人權發展的有為政府,都應該正視這樣的重大人權問題,而思有以解決。

我們對於內政部的即時回應宗教界對「國土計畫法」所可能造成的宗教土地合法使用及取得困難等疑慮之動作,表示高度的肯定。但我們仍然要再度的提出呼籲:

1. 宗教土地合法化的權限在地方政府,雖然內政部呼籲,希望宗教界不要過度擔心 。但 中央的相關政策宣示,是否就能夠讓地方政府也相應配合?過去一直是一個大問題,未來更是如此!尤其目前我們所看到的部分已經公佈的都會區(如台中及高雄 )相關國土計畫管理辦法草案內容,率皆沒有論及宗教土地的明確使用保障,這就更讓宗教團體產生疑慮了。

2. 光協助地方政府訂出適當的管理與輔導辦法還是不夠的,必須在國土計畫母法當中,建立具有足夠法律位階的正式法律保障條文(也可以是獨立的子法),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否則未來宗教取得合法土地的難度,將會比現在還要高出許多!這是有違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疑慮的。

3. 根據憲法573號解釋之說明,我們知道:宗教乃是憲法特別保障的特殊團體,而其土地之使用與取得,亦有其特殊性與歷史傳統性,政府必須明白這一點,才不會將宗教團體與一般民間團體混為一談,從而在法律條文上產生過多不合理的限制(這樣就會有政府違憲的疑慮),這是今後政府相關部門,在擬定相關法律條文或政策時,必須特別加以注意的。

4. 輔導過去已經存在的宗教建築和土地合法化,固然是今後政府工作的重點。然而如何在法律條文以及土地、建築政策上,建構合理的機制,以確保未來的宗教團體能夠在兼顧國家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合理的取得宗教土地,乃是政府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旨,而責無旁貸的責任。



文/李永然、陳贈吉

2019年10月18日

全文如下:

據報載,內政部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發出新聞稿澄清:目前研訂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仍尚未定案,內政部將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審慎檢討,並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兼顧國土保育與民間宗教信仰;內政部為了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民國102年間已通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故宗教團體對宗教建築的用地不必過分擔憂!

上述內政部新聞稿所澄清的問題,是源自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之《國土計畫法》。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即民國105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09年5月1日前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現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依此規定,內政部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而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正在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以期能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

針對《國土計畫法》規定及內政部公告的「全國國土計畫」內容,過去已有宗教界人士表示,未來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較現行《區域計畫法》對於土地使用的管制更為嚴格;雖然使用地種類中未來將新增「宗教用地」,但卻同時增加變更或取得「宗教用地」的要件,這不僅不利於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也限制我國宗教多元發展,更有侵害《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疑慮。但如果國土計畫及相關規定內容合理,宗教界才有能力遵循而不會產生額外負擔,宗教界自然會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才能根本上解決長久以來困擾宗教界的問題,讓政府、社會與人民皆蒙其利。

由此次內政部發布的新聞稿可以看出,內政部已經有關注到宗教界的聲音及呼籲,也瞭解到宗教界對於《國土計畫法》的質疑與需求,才會在新聞稿中特別說明,內政部過去已函請地方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針對原合法或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存的宗教建築物,或未能補辦寺廟登記證者,訂定申請變更時機、辦理程序、相關回饋機制及不同使用強度等規定;現在也將配合《國土計畫法》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以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不過,內政部所謂之「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在新聞稿中並沒有說明該機制之具體內容,目前也無法得知該機制在法律上的位階。倘若內政部訂定的「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在申請要件上無法涵蓋大部分之宗教建築,或其法律效果不足以確保宗教建築在《國土計畫法》下得以永續發展,或因法律位階過低致無法發揮足夠的成效,恐無法畢其功於一役,反而讓政府的德政打了折扣。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第1節「土地使用基本方針」規定,在「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前,若未依主管機關所訂之「專案輔導合法處理方案」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來將無法變更為「宗教用地」完成合法化,因此內政部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自應考量上述「全國國土計畫」之規定。

而日前針對「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問題,中央政府透過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方式,地方政府則是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加入各種「管理計畫」或「處理方案」,使未登記農地違章工廠可以合法化。既然目前內政部尚在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各地方政府也在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筆者呼籲內政部允宜將「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直接整合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並促使地方政府將該機制也列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當中,俾寺廟土地或建物得依循《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達到合法化之目的;或者以「立法」或「修法」方式建構「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將該機制提升到「法律」位階,使寺廟土地或建物有機會直接透過法律規定而完成合法化。如此將「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相契合,宗教界自然就可以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也才能真正確保未來在《國土計畫法》下宗教建築得以永續發展,使宗教繼續在臺灣發揮淨化人心及安定社會的作用。

原文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18/1559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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