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引用】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真正自我實現

在拉丁文中, 宗教(religare)這個詞表示人與神之間的契約,從本質上而言,宗教是人對超自然勢力的信仰,而其重要性也表現在法律制度中,從中世紀之後,宗教信仰在國際法公約中就受保護。然而,這樣的解釋似乎還是無法界定宗教到底涵蓋哪些範圍,學說上對宗教的定義依舊眾說紛紜。

而如同本書一貫的理解,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基礎在於人是一切法規範的目的,法律是為了人民而存在,而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能真正自我實現,找尋生命的熱誠而讓人真正發覺自己的價值,故對於「宗教自由」的範圍,應採取儘量放寬的態度,正如「宗教是一種信仰和實踐的體系,一個群體的人們,將依據這個體系來解釋,他們認為是神聖的東西和習慣上認為是超自然的東西,並對之作出反應」,雖然將宗教的範圍放寬可能造成在實務上難以操作的風險,但是這樣的作法較有利於人民基本權的保障。

—摘自《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許育典(p.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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