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書摘】政府與宗教和諧互補的體現

據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之意旨,國家與宗教雖是兩不隸屬之團體,但政府與宗教若能本於相互尊重與協助的信念而和諧互補,則國家與人民必皆同蒙其利。在台灣國際情勢非常艱難的今天,正需要舉國上下同心協力共同迎向世界,所謂「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正是我國迎向世界的最好憑藉。然而所謂的「好人風景」,絕對不是靠嚴刑峻法而得,乃是由於心靈真善美的長期薰陶默化而成,而這正是宗教所必能且特長之事。

換言之,台灣宗教的健全發展,正是台灣整體最厚實軟實力的所依!宗教具有世俗政府所缺,而對人民之心靈安頓與增上又異常重要的「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癒力」及「善行凝聚力」等四種,無法由任何世俗集團所取代的心靈力量。宗教團體乃是促進全體人類心靈增上的團體,其存在甚至早於國家甚久,故大法官在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才會有「國家對於宗教,當保持謙抑之態度」的補充說明。因此,國家任何涉宗教合理需要的法律,亦不宜以一般世俗團體之管理態度為之,今(2019)年初甫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刻意排除宗教之適用,其道理亦在此。

宗教與宗教師都不需要特權,但宗教的特殊性與固有性,與其能提供給人民的四種心靈力量,定然使得宗教的相關法律制定與執行,不同於一般世俗團體。尤其,宗教土地之取得與合法使用,乃是宗教(團體)賴以發展的最重要條件之一,更有其傳統的自我修行或弘化世間之特殊性需求考量。因此台灣宗教聯合會才會針對上述土地問題之解決,誠摯地對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協助的呼籲。

文:法藏法師——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國土計畫法》實施前宗教界急需政府協助的事〉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