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人與僕人的關係為喻——談憲法是約定國家與人民的關係,目的在於保障人民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國家是公僕,人民是主人。憲法就是老百姓和國家的契約。沒有照做,就拿來討論,或把他換掉。
所以,罵什麼政黨都無效,人民要先懂憲法的道理,自己先覺醒才有用。因為政府什麼都不怕,怕一群人而已,越大群他才會怕。這不是特別罵誰,而是人坐上那個位子就是這樣,程度的差別而已。有的政府還會替老百姓想一下,有的政府只想他的選票。
所以,現在要談宗教法,就是說政府坐上位子之後,都把憲法裡面保護宗教的道理忘記了,然後就開始為所欲為:「我要控制宗教,如果控制得住,宗教下的信徒就不敢囂張,乃至宗教的錢,我都看得到,就可以伸手對你課稅金,乃至對你罰錢,讓你聽話。」
敢對宗教理所當然地罰錢的,只有中華民國。美國憲法規定,國家不管怎樣、為了什麼,都不得立法律管理宗教。你看一個先進國家的憲法這樣訂。我們多少師父還在說:「這宗教團體法好啦,也要管理一下,出家人太過自由也不好⋯⋯。」出家人自己說這種話,真是要撞牆。
國家會一直制定新法律,你要亂訂,宗教管不著,但唯有對宗教,你不可以訂法律,美國在兩百年前就看得一清二楚了。為什麼?宗教是老百姓心靈的東西。
國家是管理老百姓的物質層面、有形事物的團體。比如,大家住在同一個村子,要開路或引水,需要請一個仲裁出來處理,這就是國家為什麼要有政府的原因。需要政府,不是說政府多厲害,而是我們需要一個政府出來做仲裁。我們交稅金給他,他領我們的薪水,替我們做事情,所以政府就是人民的僕人。他不能亂做,這就是我們要跟他簽約的原因。
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個政府?因為老百姓需要。所以歐洲、美國、日本都說:「國家因人民的需要而存在。」這句話就是這麼來的,不用讀法律,你就懂。
所以在民主國家裡面,是以國家為主,還是人民為主?一定是人民,因為沒有人民就沒有國家。要人民有那個需要,國家才會出現,是我們授權讓他做事情,不是他叫我們聽他的,是我們要叫他聽我們的。
僕人來,是因為我家有一位臥床的人,要請他來幫忙照顧,而不是來了之後,僕人卻來指揮我們。但是,現在是僕人在指揮我們,他說:「師父,照我的,錢拿出來算讓我算。師父,這個不能花,那不能用,那塊土地不能賣⋯⋯。」僕人在管我的錢呢!他說:「你這老百姓有錢不能自己花,就要我這個僕人說可以花才花,因為我是政府,我最大。」真的嗎?是老百姓大,還是政府比較大?
當然主人也要講道理,你不能隨便對僕人打罵,但是權力要分清楚。你說:「不要啦,師父。我們修慈悲、無我,要被人揍、被人管,我們才有修行。」真是這樣嗎?
當你聽懂了以上的道理,中華民國的國民將會是全世界最有民主憲法修養的國民。經過這樣攪過之後,每個人現在都對憲法精神朗朗上口。人家問,憲法你也懂?你就說,當然懂。那是我們跟國家的契約,他違背我們的契約,這樣不行的。他今天要拿我的選票,有這個契約,我才讓他做總統、做國家職員,他才可以領我的薪水、收我的稅金啊。不然怎麼不是美國、日本來跟我收,為什麼是他來跟我收?就是因為他要替我做事情,我跟他有簽憲法的約啊。
憲法是老百姓跟國家關係的根本大法,主要就是「老百姓要做主人」的法。如果不這樣約束,國家會越來越大,因為你什麼都交給了它。如果不讓國家知道誰才是主人,人民就糟了。但一個人說無效,要一群人、幾百萬人去說,它才會知道。
所以,我們一場一場地辦說明會,就是要讓更多人知道,國家在訂宗教團體法,第一個就違憲。美國的憲法說,不能對宗教立法限制。那中華民國是說,如果宗教危害到社會的「重大公益」,也就是國家大部分人受害,或是要讓受利益,就有這個需求。例如,整個國家要崩解了、整個國家的錢不見了,或是整個國家的老百姓沒醫生可看、沒東西可以吃了,如果沒有訂這個宗教法,老百姓普遍損失很大。除非是這樣,那叫做重大公益。其次,還要符合「緊急危難」,或是如果不訂宗教的法令,其他人的自由跟宗教自由都毀掉了,這樣才可以訂。
但不是的。臺灣從民國三十八年,蔣介石來台到今天,快七十年的時間,我們有制定宗教法嗎?有因為沒制定宗教法,導致宗教戰爭、天崩地裂或者民不聊生嗎?宗教不但沒有妨害到這些,慈濟也好,基督教、天主教也好,當哪裡有災難、有需要,都衝第一去救助。
沒有宗教法,臺灣很自由、很好,哪有如憲法所說,造成重大公益的損失?所以國家沒有立法的法源,它這樣做,就已經違背憲法了。
有人說:「哎呦,那個慈濟的錢那麼多,它的錢、帳目都不清楚。」是這樣嗎?立法院裡面,內政部、財政部、還有國稅局,三個部門坐在一起,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三個部門都說得很清楚。
當初社會、新聞罵成那樣,國家部門都不出來說,只能隨老百姓高興,他們要怎麼說,就怎麼說,這都不對的。我沒有拿它的錢,也不用替它說話,是因為我接觸了宗教法,內部的人才跟我說的,然而它現在被老百姓誤以為「宗教多有錢、多惡」。
有錢就是惡嗎?這個社會怎麼仇富成這樣呢?再說,即使佛教、宗教有錢,它是去救濟啊。你說寺院蓋得很大、很漂亮,你去國外看一看,那紐約最貴的土地隔壁,蓋了好大一間教堂,旁邊還有一個墓園,你怎麼不說它有錢?那個有錢是超過好幾百億,他們覺得這好光榮,我們國家有這個宗教很好。你去法國看看,那個巴黎聖母院,蓋得多漂亮,每次經過都大排長龍。裡面隨便一根柱子,從阿公輩刻到孫子輩才刻完。一間教堂前前後後花了快一千年的時間才蓋好,你看要花多少錢?
人家的宗教,是老百姓自己發心捐獻出來的,你政府是收稅金,硬收去的。有哪個宗教敢跟信徒硬收錢?沒有宗教敢這樣做啊。我們宗教徒為什麼省吃儉用來捐錢、供養寺院、教堂?就是宗教先感動了我們,讓我心情放下、煩惱放下,讓我想要修行,所以才自動歡喜來捐錢。不是因爲政府說,這裡有登記,就可以規定跟你收多少。
登記有案的基金會,是由政府的力量證明,金錢的運用是清楚的、有作帳的,你才要去捐、去繳那個稅金,但宗教團體不需要政府為我們作證明。我們這間淨宗學會,也沒有政府為我們作證明,我們自己牌子掛上、佛祖擺好,我們開始念佛,如果有人來,念得好,人家就捐錢了,這是出於宗教內修而來的感動。
人民需要兩種東西,一種是物質的建設,剛才舉例過,諸如種田要灌溉、村莊要鋪橋造路,我們就需要一個政府,它是在做有形的東西。但它有辦法做心靈無形的東西嗎?我們的母親往生,找政府有用嗎?政府建設多好,警察、法官多好、多清廉,人遇到求不得、生離死別的時候,教育或道德可能都幫不上忙,更別提政府。因為有形的政府本來就不做這些,它做的是物質的建設。
確實,物質建設得好,對我們有好處。教育如果辦得好,對我們也是很有幫助。但是談到人的生老病死、求不得、愛別離、人死後要去哪裡⋯⋯這些道理,政府是絕對沒辦法幫你忙的。問題是,人活在這個地球,人有生命,誰不會遇上這些?當我們面臨生老病死、心靈痛苦、空虛、懊惱、憂鬱,除了宗教以外,能幫忙的都很有限。你看那個西方人怎麼說,我的親人在一次車禍中全被撞死了,苦啊!我來找上帝,因為上帝一定有什麼用意,創造了他們,現在把他們收回去,我求上帝給我安慰。我們佛教說,我跟親人的緣份,過去到這裡而已,我過去世不知道曾經搗過鳥巢,或曾經去害到別人的家庭,所以今天才會這樣。是宗教給了我們心靈撫慰,而不是我們拿錢捐給政府,就能讓這個事情解決。我們要去找我們的宗教。
所以說,國家因老百姓的需要而存在,然而,是否老百姓的需要,它都能完成?有一個東西,它沒辦法完成,就是心靈的事情,它沒辦法替你完成。所以你去繳稅金,國家替你做有形的東西,但是內心的苦、失去所愛的苦,或者對未來人生的徬徨,你繳再多稅金給它,也沒辦法替我們解決心中的一念無明。
但是我們人生一定有這個問題,所以,宗教徒將一部分的錢供養宗教,那個宗教可以幫助我,完成政府做不到的事情。所以,你去供養寺院也好,道觀、教堂也好,最後因此得到心靈的安慰,得利益的是我們自己。
所以,我們歡喜去供養宗教的錢,如果政府又伸手跟我們抽稅,宗教能夠運用這筆錢的力量,就減弱了。比如說,某個道場需要三十萬買冷氣,結果政府抽走十萬,本來三個月就可以安裝冷氣,現在到六月他還沒辦法裝。因為政府把錢收去,造成多出好幾個月沒冷氣可以用。因此,就影響到信徒來道場的意願,沒辦法來聽經聞法,就影響了人民的宗教信仰,傷害心靈的自在。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什麼叫做自由?就是我想要來聽經、想要來念佛,我可以自在來去。但是它如果從宗教身上把錢拿走,人民的宗教信仰就會受影響。
這個錢是人民當初繳稅金剩下,才拿來供養佛教、基督教的,是我們已經繳稅金之後剩下的錢,他又再對道場抽一次稅金,就等於對人民抽兩次稅金啊,這樣是沒道理的。別忘了,供養師父不是做買賣。今天我買一台車,讓你扣稅金,這沒話說。問題是,我來師父這裡請一部經,這是屬於買賣,還是供養?當然是供養,師父怎麼會在賣經呢?就算他賣,他也是成本賣你。那也不是叫做買賣,而是師父先印好,等你來,讓你自己來換回這部經。他如果要賺這個,他就自己去開書店就好了,他幹麻還要賣經,對吧?
所以,第一,買賣就讓你抽稅金,但供養師父的錢,不是買賣。第二,你供養師父的錢,是繳稅金之後剩下,才來供養師父的錢。如果又抽一次稅,等於向人民收兩次稅金。第三,對宗教抽稅,讓道場難以建設、或建設緩慢,妨害到人民親近宗教的權益,也就是憲法第十三條說的「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如果理解到這樣,你就知道,政府隨便來收、罰出家人的錢是違背憲法,原因就是這樣。
再者,你到寺院親近師父,一定是先看這間寺院裡面,哪一個師父在作主,因為作主的師父,影響著這間道場的行為。如果你覺得這個作主的師父是邪見,你就不會來。而今天你為什麼要來這間道場?就是因為這位師父,你看了歡喜啊。如果有一天你來的時候,那位師父被政府換掉了,換了另外一個不知哪裡調來的,是不是妨害到你以後再來這間道場的志願跟歡喜心?是不是就影響到你的信仰?是不是就違憲了?宗教團體法這部法律訂成這樣,你要讓它過嗎?
憲法是人民跟國家的契約,它現在有沒有違背契約?如果有,你要讓它違背下去嗎?所以,你要大聲跟他說,不可以讓它通過!人民是主人,國家是僕人,身為宗教徒一份子的人民,應該為了宗教的合理權益,勇於跟國家說「不可以這麼做」!
節錄自 法藏法師開示
出處:20170827 字幕上傳稿_法藏法師~講於雲林斗六淨宗學會~宗教法說明會
https://youtu.be/N1h2wSm4OGw
國家是公僕,人民是主人。憲法就是老百姓和國家的契約。沒有照做,就拿來討論,或把他換掉。
所以,罵什麼政黨都無效,人民要先懂憲法的道理,自己先覺醒才有用。因為政府什麼都不怕,怕一群人而已,越大群他才會怕。這不是特別罵誰,而是人坐上那個位子就是這樣,程度的差別而已。有的政府還會替老百姓想一下,有的政府只想他的選票。
所以,現在要談宗教法,就是說政府坐上位子之後,都把憲法裡面保護宗教的道理忘記了,然後就開始為所欲為:「我要控制宗教,如果控制得住,宗教下的信徒就不敢囂張,乃至宗教的錢,我都看得到,就可以伸手對你課稅金,乃至對你罰錢,讓你聽話。」
敢對宗教理所當然地罰錢的,只有中華民國。美國憲法規定,國家不管怎樣、為了什麼,都不得立法律管理宗教。你看一個先進國家的憲法這樣訂。我們多少師父還在說:「這宗教團體法好啦,也要管理一下,出家人太過自由也不好⋯⋯。」出家人自己說這種話,真是要撞牆。
國家會一直制定新法律,你要亂訂,宗教管不著,但唯有對宗教,你不可以訂法律,美國在兩百年前就看得一清二楚了。為什麼?宗教是老百姓心靈的東西。
國家是管理老百姓的物質層面、有形事物的團體。比如,大家住在同一個村子,要開路或引水,需要請一個仲裁出來處理,這就是國家為什麼要有政府的原因。需要政府,不是說政府多厲害,而是我們需要一個政府出來做仲裁。我們交稅金給他,他領我們的薪水,替我們做事情,所以政府就是人民的僕人。他不能亂做,這就是我們要跟他簽約的原因。
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個政府?因為老百姓需要。所以歐洲、美國、日本都說:「國家因人民的需要而存在。」這句話就是這麼來的,不用讀法律,你就懂。
所以在民主國家裡面,是以國家為主,還是人民為主?一定是人民,因為沒有人民就沒有國家。要人民有那個需要,國家才會出現,是我們授權讓他做事情,不是他叫我們聽他的,是我們要叫他聽我們的。
僕人來,是因為我家有一位臥床的人,要請他來幫忙照顧,而不是來了之後,僕人卻來指揮我們。但是,現在是僕人在指揮我們,他說:「師父,照我的,錢拿出來算讓我算。師父,這個不能花,那不能用,那塊土地不能賣⋯⋯。」僕人在管我的錢呢!他說:「你這老百姓有錢不能自己花,就要我這個僕人說可以花才花,因為我是政府,我最大。」真的嗎?是老百姓大,還是政府比較大?
當然主人也要講道理,你不能隨便對僕人打罵,但是權力要分清楚。你說:「不要啦,師父。我們修慈悲、無我,要被人揍、被人管,我們才有修行。」真是這樣嗎?
當你聽懂了以上的道理,中華民國的國民將會是全世界最有民主憲法修養的國民。經過這樣攪過之後,每個人現在都對憲法精神朗朗上口。人家問,憲法你也懂?你就說,當然懂。那是我們跟國家的契約,他違背我們的契約,這樣不行的。他今天要拿我的選票,有這個契約,我才讓他做總統、做國家職員,他才可以領我的薪水、收我的稅金啊。不然怎麼不是美國、日本來跟我收,為什麼是他來跟我收?就是因為他要替我做事情,我跟他有簽憲法的約啊。
憲法是老百姓跟國家關係的根本大法,主要就是「老百姓要做主人」的法。如果不這樣約束,國家會越來越大,因為你什麼都交給了它。如果不讓國家知道誰才是主人,人民就糟了。但一個人說無效,要一群人、幾百萬人去說,它才會知道。
所以,我們一場一場地辦說明會,就是要讓更多人知道,國家在訂宗教團體法,第一個就違憲。美國的憲法說,不能對宗教立法限制。那中華民國是說,如果宗教危害到社會的「重大公益」,也就是國家大部分人受害,或是要讓受利益,就有這個需求。例如,整個國家要崩解了、整個國家的錢不見了,或是整個國家的老百姓沒醫生可看、沒東西可以吃了,如果沒有訂這個宗教法,老百姓普遍損失很大。除非是這樣,那叫做重大公益。其次,還要符合「緊急危難」,或是如果不訂宗教的法令,其他人的自由跟宗教自由都毀掉了,這樣才可以訂。
但不是的。臺灣從民國三十八年,蔣介石來台到今天,快七十年的時間,我們有制定宗教法嗎?有因為沒制定宗教法,導致宗教戰爭、天崩地裂或者民不聊生嗎?宗教不但沒有妨害到這些,慈濟也好,基督教、天主教也好,當哪裡有災難、有需要,都衝第一去救助。
沒有宗教法,臺灣很自由、很好,哪有如憲法所說,造成重大公益的損失?所以國家沒有立法的法源,它這樣做,就已經違背憲法了。
有人說:「哎呦,那個慈濟的錢那麼多,它的錢、帳目都不清楚。」是這樣嗎?立法院裡面,內政部、財政部、還有國稅局,三個部門坐在一起,接受立法委員質詢,三個部門都說得很清楚。
當初社會、新聞罵成那樣,國家部門都不出來說,只能隨老百姓高興,他們要怎麼說,就怎麼說,這都不對的。我沒有拿它的錢,也不用替它說話,是因為我接觸了宗教法,內部的人才跟我說的,然而它現在被老百姓誤以為「宗教多有錢、多惡」。
有錢就是惡嗎?這個社會怎麼仇富成這樣呢?再說,即使佛教、宗教有錢,它是去救濟啊。你說寺院蓋得很大、很漂亮,你去國外看一看,那紐約最貴的土地隔壁,蓋了好大一間教堂,旁邊還有一個墓園,你怎麼不說它有錢?那個有錢是超過好幾百億,他們覺得這好光榮,我們國家有這個宗教很好。你去法國看看,那個巴黎聖母院,蓋得多漂亮,每次經過都大排長龍。裡面隨便一根柱子,從阿公輩刻到孫子輩才刻完。一間教堂前前後後花了快一千年的時間才蓋好,你看要花多少錢?
人家的宗教,是老百姓自己發心捐獻出來的,你政府是收稅金,硬收去的。有哪個宗教敢跟信徒硬收錢?沒有宗教敢這樣做啊。我們宗教徒為什麼省吃儉用來捐錢、供養寺院、教堂?就是宗教先感動了我們,讓我心情放下、煩惱放下,讓我想要修行,所以才自動歡喜來捐錢。不是因爲政府說,這裡有登記,就可以規定跟你收多少。
登記有案的基金會,是由政府的力量證明,金錢的運用是清楚的、有作帳的,你才要去捐、去繳那個稅金,但宗教團體不需要政府為我們作證明。我們這間淨宗學會,也沒有政府為我們作證明,我們自己牌子掛上、佛祖擺好,我們開始念佛,如果有人來,念得好,人家就捐錢了,這是出於宗教內修而來的感動。
人民需要兩種東西,一種是物質的建設,剛才舉例過,諸如種田要灌溉、村莊要鋪橋造路,我們就需要一個政府,它是在做有形的東西。但它有辦法做心靈無形的東西嗎?我們的母親往生,找政府有用嗎?政府建設多好,警察、法官多好、多清廉,人遇到求不得、生離死別的時候,教育或道德可能都幫不上忙,更別提政府。因為有形的政府本來就不做這些,它做的是物質的建設。
確實,物質建設得好,對我們有好處。教育如果辦得好,對我們也是很有幫助。但是談到人的生老病死、求不得、愛別離、人死後要去哪裡⋯⋯這些道理,政府是絕對沒辦法幫你忙的。問題是,人活在這個地球,人有生命,誰不會遇上這些?當我們面臨生老病死、心靈痛苦、空虛、懊惱、憂鬱,除了宗教以外,能幫忙的都很有限。你看那個西方人怎麼說,我的親人在一次車禍中全被撞死了,苦啊!我來找上帝,因為上帝一定有什麼用意,創造了他們,現在把他們收回去,我求上帝給我安慰。我們佛教說,我跟親人的緣份,過去到這裡而已,我過去世不知道曾經搗過鳥巢,或曾經去害到別人的家庭,所以今天才會這樣。是宗教給了我們心靈撫慰,而不是我們拿錢捐給政府,就能讓這個事情解決。我們要去找我們的宗教。
所以說,國家因老百姓的需要而存在,然而,是否老百姓的需要,它都能完成?有一個東西,它沒辦法完成,就是心靈的事情,它沒辦法替你完成。所以你去繳稅金,國家替你做有形的東西,但是內心的苦、失去所愛的苦,或者對未來人生的徬徨,你繳再多稅金給它,也沒辦法替我們解決心中的一念無明。
但是我們人生一定有這個問題,所以,宗教徒將一部分的錢供養宗教,那個宗教可以幫助我,完成政府做不到的事情。所以,你去供養寺院也好,道觀、教堂也好,最後因此得到心靈的安慰,得利益的是我們自己。
所以,我們歡喜去供養宗教的錢,如果政府又伸手跟我們抽稅,宗教能夠運用這筆錢的力量,就減弱了。比如說,某個道場需要三十萬買冷氣,結果政府抽走十萬,本來三個月就可以安裝冷氣,現在到六月他還沒辦法裝。因為政府把錢收去,造成多出好幾個月沒冷氣可以用。因此,就影響到信徒來道場的意願,沒辦法來聽經聞法,就影響了人民的宗教信仰,傷害心靈的自在。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什麼叫做自由?就是我想要來聽經、想要來念佛,我可以自在來去。但是它如果從宗教身上把錢拿走,人民的宗教信仰就會受影響。
這個錢是人民當初繳稅金剩下,才拿來供養佛教、基督教的,是我們已經繳稅金之後剩下的錢,他又再對道場抽一次稅金,就等於對人民抽兩次稅金啊,這樣是沒道理的。別忘了,供養師父不是做買賣。今天我買一台車,讓你扣稅金,這沒話說。問題是,我來師父這裡請一部經,這是屬於買賣,還是供養?當然是供養,師父怎麼會在賣經呢?就算他賣,他也是成本賣你。那也不是叫做買賣,而是師父先印好,等你來,讓你自己來換回這部經。他如果要賺這個,他就自己去開書店就好了,他幹麻還要賣經,對吧?
所以,第一,買賣就讓你抽稅金,但供養師父的錢,不是買賣。第二,你供養師父的錢,是繳稅金之後剩下,才來供養師父的錢。如果又抽一次稅,等於向人民收兩次稅金。第三,對宗教抽稅,讓道場難以建設、或建設緩慢,妨害到人民親近宗教的權益,也就是憲法第十三條說的「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如果理解到這樣,你就知道,政府隨便來收、罰出家人的錢是違背憲法,原因就是這樣。
再者,你到寺院親近師父,一定是先看這間寺院裡面,哪一個師父在作主,因為作主的師父,影響著這間道場的行為。如果你覺得這個作主的師父是邪見,你就不會來。而今天你為什麼要來這間道場?就是因為這位師父,你看了歡喜啊。如果有一天你來的時候,那位師父被政府換掉了,換了另外一個不知哪裡調來的,是不是妨害到你以後再來這間道場的志願跟歡喜心?是不是就影響到你的信仰?是不是就違憲了?宗教團體法這部法律訂成這樣,你要讓它過嗎?
憲法是人民跟國家的契約,它現在有沒有違背契約?如果有,你要讓它違背下去嗎?所以,你要大聲跟他說,不可以讓它通過!人民是主人,國家是僕人,身為宗教徒一份子的人民,應該為了宗教的合理權益,勇於跟國家說「不可以這麼做」!
節錄自 法藏法師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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