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宗教基本法》,不是為了彰顯宗教特權!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憲法573號解釋令中講到,政府與宗教是兩不隸屬的集團。說明這件事的目的,不是佛教或單一一位出家人要彰顯自己,而是目前我國的文化對待整體宗教,處在著一個「唯我獨尊」、不在意宗教需要的氛圍。

農委會有一條規定明文寫著,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當中,如果是特定農業農牧用地,就不准變成寺廟用地。沒理由,不需要解釋,好像國家是他的,他要給你或不給你,他說了算。

別忘了,政府機器是僕人,人民是主人,然而他卻不在意這麼大一群宗教徒的心聲。根據統計,一萬間寺廟之中,大概一半以上的寺廟都是補登記的,也就是還沒拿到土地合法使用執照。換句話說,這些為數眾多的、由國家人民組成的寺廟信徒,他們所支持、供養、依於修行的心靈聖殿,是一直無法受到國家在「名義上」合法認可的單位。

農委會的理由當然看起來也很有道理,「限制寺院佔用國家農業用地的總量」。但問題是,它早就在那裡了,它並沒有影響現在農地的使用,造成不能用。它是甚至在國家提出規定前,就已經占用,或已經買下,而且建成寺廟了。不是說你先種了稻子,然後硬生生把農業土地變成佛教或道教廟,讓國家少了一塊農地。因此,哪怕那些土地都讓你變更完畢了,也沒有少掉目前我國正在種稻子的土地呀!但他不用給任何理由,不給就是不給,而且直接用下達行政命令的方式。

所以,華人的民主,如果在我國繼續走下去,它的最後一哩路,就是宗教得以依於憲法,聲明、保障它應有的人權。到底政府,能不能透過宗教的這些行政事務,感受到身為國家公僕,應有的謙卑與體恤人民的需要?如果掌理國家機器的這些官僚、行政幕僚,特別是事務官(所謂高考進去以後,都不用隨著總統的更替下臺,可以一路做到退休的這些官員),如果他一直自認自己在做官,而不把老百姓當做主人看,一切都是「我說了算」的話,那我國的民主還沒完成。

所以,提出宗教基本法,不是為了彰顯宗教有什麼「特權」,而就是依於「人民是國家主人」,替人民本有的人權,發出聲音而已。


文字節錄自 法藏法師之演說,出處:【以各宗教面臨的問題與困境,探討宗教基本法的適用與解疑】法藏法師,林明龍,講於花蓮和南寺20171011(下集) (字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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