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尊重宗教自由」的道理很深,不是每個人都懂

有人在網路上說,所謂宗教自由,只是指宗教佈教的自由、宗教組織儀軌的自由。也有人說,憲法講宗教自由,並沒有說政教要分立、區隔。其實哪裡是這麼簡單?的確,憲法文字上是沒有,但光是「宗教自由」這四個字,全世界的研究就會推論出來,那一定是政教分離,甚至分立。

再延伸下去,捐款透不透明化?當然不透明化。這並非宗教小心眼、怕被管,也不是宗教怕失尊嚴。雖然宗教當然一定失尊嚴,但主因都跟那個無關。真正的原因是,國家本來就不介入宗教事務,既然整個宗教都不被國家管轄,又為何要去管它的錢?當然,錢如果被惡用,可以以職務缺失提告,那是屬於刑法民法的事,但是不能以「預先介入管控」的方式。

基於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政府對待宗教就應秉持寬容原則、多元文化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什麼叫寬容原則?不能預先防範,就是寬容原則。不能預先想像宗教會犯罪,對宗教抱持謙卑,是因為宗教所做的一切教化、安撫人心的事務,是政府無法取代的。再說,政府是依法行政,「法」是指法律,那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而宗教甚至超越最基礎的道德。這是宗教的階位,它甚至是先於道德的。

就佛教的理論來說,因為眾生有佛性,才會懂得慈悲。因為慈悲,才會選擇不殺生、不做殺盜婬的事。那並不是有個令人恐懼的東西在那限制你,讓你「不敢」殺盜婬。從基督教的角度說,因為上帝創造人,而上帝是一切道德的源頭,所以他告訴人們「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從宗教神性、聖性的看法,可以看出,宗教情操是高於道德的。而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我們如何用最低限度的法律,來軌範那個最高的情操?

當然,社會上確實有「假藉宗教之名」的犯罪事件,那當然是可以提告,但依據比例原則,國家不能事先防範。再來,宗教單位如果去進行所謂的「化緣」,如果是以基金會的名義,既然已經依照國家法令成立基金會,那後續的會務當然也是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但是,政府現在要求一個無法成立基金會的寺院,說「國家理當要管理你的錢」,這就是兩碼事了。寺院並沒有透過國家定義說「某寺院很了不起,它要做慈善,你們可以捐錢給它」,寺院不需要國家的證明。道場之所以能接受信眾的捐獻,純粹就是因為道場的修行、教化等行為,感動了信眾,才讓信眾主動來捐的。這一切都跟國家無關,國家當然沒有理由凌駕於宗教。

然而這種道理很難懂,甚至有很多出家人還說:「哎呀!我們宗教家要坦蕩蕩,要查就讓他查。怎麼可以這麼小心眼、不講理、不讓人家查?」不是這樣的。我們當然坦蕩蕩,但不能只是因為這樣,就要讓宗教失去尊嚴跟政教分立的精神原則。今天提出《宗教基本法》,要追尋的是這個。這個基本的人權與尊嚴,是人類不能失去的。因為如果這樣,就意味著國家的治理權凌駕了一切。當國家凌駕了人民最重要的內在思想代表——宗教的時候,以後人民還怎麼自救?如果國家擁有了政權,就可以管理一切,那還得了?那你自詡為民主國家,所制定的憲法,不就是騙人的嗎?宗教自由就完全毀破了。

請諸位宗教師、宗教徒、以至社會大眾,要去理解這個道理。道理很深,然而有些學者懂了,他都不敢在政府單位中明講,為什麼?因為政府掌握了學者的研究資源,你不聽話,我就不選你做諮詢委員哪!而學者,也不是每個人都懂這個道理,因此,一群不懂這個道理的人,就支撐、產生了違憲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諸位,就是這樣而已。當中沒有壞人,因為沒有人能夠徹底懂那麼多,連掛名為學者的,也不是每個人都懂。那從行政官員的角度來看,就是以他好辦事為原則,這也不能怪他,換作是我們,可能也就這樣做了。所以,只好一再地、不厭其煩地告訴國家政府,基於以上的道理,真正地尊重宗教自由。希望總統能夠聽到這段話,這是為國家好,更是為一切人民好。

—整理自法藏法師開示逐字稿,2017.08.02 講於楠西萬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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