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權、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
宗教自由人權既啟蒙於近代西方,我國雖於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受限於數千年強調現世人本經驗思想及君主封建之固有文化影響,再加上長期戒嚴的政治氛圍,使得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保障宗教人權之深廣意義,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或僅淪為模糊空洞的名詞,難以內化成為我國文化的內涵。
此種因為對宗教及保障宗教自由之具體立法的認識不足及無作為所帶來的弊端,除了會造成對宗教文化的不理解、對宗教普遍缺乏適當的尊重與保護外,也會喪失宗教與人結合的價值,並增強其不寬容的心態。這種情況反應在社會大眾的宗教認知行為上,則可能過度功利導向,欠缺更深厚的生命關懷,無法更增上國民的心靈穩定力量。
另一方面,又常因少數團體或個人假借宗教名義所發生之不法行為,反應在人民對政府功能的主觀期待上,甚至希望政府對宗教加強監督管理。從而影響政府在制定宗教相關法規或實務作為時,不免就會發生不尊重或過度干預宗教人權、自由的思維或措施。
由此可知,宗教人權、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這是國民對於基本人權的法意識問題,也是長久以來的固有文化之再提升的問題。
—節錄自〈宗教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