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月, 2021的文章

墨子「天志」觀下的法律思想

圖片
墨家這種天志觀,「天要人怎麼做」,倒不是說利益交換,它要人的是一種「濟弱扶傾、照顧少數」的宗教情懷。 著名的史學家余英時先生,在《論天人之際 - 中國古代思想起源試探》說,整個天人合一觀念,是中國宗教政治哲學一個非常獨特的特色。在西方,或許中世紀還是有人跟上帝存在,它跟中國傳統的思維,天跟人非常密切、密集的相合,實際上還是不太一樣。 墨家的法律上,有一種宗教的「天」的意志之下,所出現的一個法律觀,我想它有它的利跟弊。現在很多的法律,在做一種利益衡量,除了這種利益大小的衡量之外,或許我們可以加入價值的理念。 —許惠琪 助理教授 講於2020.12.14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討會 字幕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SlmOzVU7xfo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宗教法書摘】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恩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真有正當性;而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註7)。 本文認爲,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尤其是立法機關,更有義務且應積極對此基本權進行研究與推展,以免形成立法怠惰、長期流於形式討論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法律保護之空窗期。 —節錄自吳任偉律師一文/《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p.144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六)】第18條~21條條文:應公布宗教自由白皮書、寬列宗教研究預算及調查統計、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及施行期

圖片
節錄: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預算來獎(補)助相關學術研究機構,針對宗教法令、制度及宗教事務從事研究。此外,也應定期就宗教相關事項進行調查、統計並建立資料庫,提供宗教事務政策及學術研究之參考,並依法保存及公開。 影片: https://youtu.be/XeQsCrgyhIw 見全文: https://bit.ly/3qasnMr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李永然/《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節錄:《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憲法》第13條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實現,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將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體內涵加以明確化。 因此,《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確保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賦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責權。 全文請見: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311250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幸運雜誌第128期(2021年1月出刊)專文報導】台灣宗教團體破天荒提出「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

節錄:長期關注宗教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此次行政院提出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針對宗教自由的基本權保障,無論在立法層面或具體政策層面,都顯得單薄且空泛,可見政府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及基本保障方針,欠缺瞭解及認知。『宗教』是台灣社會非常可貴的安定力量,宗教界人士並不反對宗教立法,但為了保障憲法賦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建議政府可在立法技巧上,運用『基本法』的方式,先訂立《宗教基本法》,嗣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等相關宗教的法律,較不會出現有違憲之虞的法律狀況產生,也更能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 閱讀全文: https://bit.ly/35oCAN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為何宗教團體及人權團體在民國109年10月17日提出我國第一份宗教人權影子報告?

圖片
李永然大律師介紹影片: https://youtu.be/3fpVnwVfLyU 原文: https://bit.ly/3q5ZUYj 宗教法叢書第六冊結緣網路登記處: https://bit.ly/3pTEVHX   ※出家師父、道場和宗教機構(不分宗教),費用全免;個人索取,請酌量贊助郵資及處理工本費(帳號請見內文)。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五)】第十七條條文:宗教用地之相關規定

圖片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宗教團體合理需求,協助其取得宗教用地,政府未來在擬訂國土計劃、區域計劃或都市計畫擬訂、變更時,對於宗教的用地,應加以妥適的安排,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並避免妨害宗教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mj9Z6nPds1s 全文: https://bit.ly/3bb9hRV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弘安觀點:眾神上凱道 嘉年華過後之另類省思

圖片
節錄:妄想以政治權力干預宗教自由、文化、思想,只突顯自己的愚拙和膚淺,尤如中國的秦始皇和猶大國的約雅敬。因此,唯有認真尊重各項中華文化、生活經驗、思想的傳承,並努力保存的更是我們所要效法學習的! 原連結: https://www.storm.mg/article/303639?mode=whole 全文如下: 近期蔡英文在全省各地忙著參拜媽祖宮廟、掛匾之際,所到之處都遭遇到如影隨形的抗議民眾,心中不滿更感惶恐;接連宗教團體7月23日號召凱道抗議,只是不滿環保署的減香政策?而這消息傳到總統耳裡,格外令人諷刺!民進黨府院滅火總動員,凱道反滅香變宗教嘉年華,環保署長李應元回應政府沒有滅香,我每早向土地公獻一炷香,當天還到龍山寺上香表明心跡! 因不滿蔡政府的減香政策,雲林武德宮發起捍衛信仰大遊行,7月22日突然改口聲明:「從沒要抗議」;政院更宣佈廟方同意將活動變成嘉年華模式不抗議,強調活動方向從來沒有轉彎?還是把信眾當猴耍,再演雙簧?所謂「人説神話,各説各話」!「諸神無語問蒼天,天道難容法自在」! 空汙法、宗教法政府只是輔導歸類、列管? 一、成立宗教司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防制區內禁止之行為)【相關罰則】:「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一項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內政部宗教法修正條文爭議:「第一條為維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五條:「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同級同類之宗教法人者,其名稱不得相同。依條約、協定或其他法令規定,其名稱具有專屬性者,該宗教團體名稱之使用,應經其上級宗教團體之同意。」另增修第七條:「本法所稱宗教派別,指依其宗教歷史傳承,具有獨立教義、宗旨、經典、儀軌及宗教組織之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分類統計項目者。」 簡言之,政府為成立宗教司目的,就是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宗教團體法所作之修法,將原本由地方政府管理輔導的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輔導歸類,列管。真實狀況如何,不是要溝通檢討依據內政部審查通過的條文,政府與人民究竟在擔心什麼! 二、假輔導真列管  目的在基金會管理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9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四)】第十六條條文:宗教資訊之處理

圖片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6條說明:對於宗教團體資訊的處理,明白確立宗教團體在某一個範圍內必須透明化,但此透明化基本上應當屬於宗教團體的信徒、教會的教友等有關聯性或是屬有利害關係者,同時也必須在法律有規定的範圍之內,如此才能夠使得公眾知的權利與宗教團體隱私權的保障二者之間取得適當的調和。 影片: https://youtu.be/rVE7ECdog2o 全文: https://bit.ly/381BclG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舊聞】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論壇 台灣宗教法釋疑

(2018-12-13) 因佛教界長老大德關心宗教立法對弘法上的影響,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12月12日於佛光山金光明寺舉辦「2018年人間佛教發展研討會」,安排「台灣宗教法釋疑」論壇,首度邀請政府部門、法律界、立法委員、及宗教界,分別從4個面向針對宗教法進行一場精闢的對話。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n7SiSQ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