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爭議的核心是「內部的思想哲學」



逐字稿節錄:剛開始,確實就是因為面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它是一個施行法,也就是說,它主要的目的是以「管理」做為下手。問題是,「管理」牽涉到「內部的思想哲學」,而這個思想哲學,其實從六十年前國民黨剛來台灣的時候,就已經有
所謂的「宗教管理法」、「宗教法人法」、「宗教團體法」⋯⋯好多名稱,那核心思維無非就是「政府怎麼管宗教」。

一般來講,政府管宗教,本質上會有一些問題要思考,它到底是「為什麼能管?」,然後「它要管什麼?」「它用什麼哲學在管?」這個事情一直以來,並沒有被很好地思考,而我是被幾位長老臨危受命⋯⋯。

我們可不可以叫做反對(宗教團體法)呢?應該是說「有意見」。當時其實有很多學者認為「師父啊!這種團體法,你們為何要?這根本就是把所謂財團法人法,或是某一種管理駕在宗教身上!」很多比較具有宗教自由思想或政治哲學概念的教授們,他多少都會告訴我們:「師父,這個事情你們要處理,這不可以的。」那麼就這樣,我在二十多年前被邀請說「你們年輕人要出來」⋯⋯在一個因緣下,我開始去閱讀了憲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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