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https://mp.weixin.qq.com/s/k5d9VUk0eFt35qJ2fBgImA 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
看完決定繼續依照佛陀的業果法則行事作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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