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誇張,整部宗教團體法都是違憲!

何以整部草案是否都是違憲?這是很專業的政教分離思想問題,並不是某些未深究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義涵的人,粗糙地認為「我看還好!根本沒有!」就可以說沒有的,這樣我們把國家最高憲法當作什麼了?是否對全體宗教所面對的問題太過輕率認定了?
以下整段節錄大法官 於573號釋憲文中的協同意見書之說明即可明白:
「宗教自亙古以來即先國家而存在,宗教信仰所追求或探尋之靈魂的歸趨與生命的本然,乃至於人與宇宙之關係,係屬一種對於終極根源或原理與價值的絕對信仰,宗教信仰具有「超世俗性」與「內部性」之特質,與具有「世俗性」及「外部性」之國家,在性質上並不相容,且亦非有限功能或作用之國家所能擔負之任務,……。在今日多元社會及多元價值體系下,面對如此神聖與遙不可及之事務,……國家對於宗教,理應以「寬容與謙抑」之態度為之,若必欲以法律壓倒一切,國家概括所有之方式來處理宗教之事務,不是對宗教之扼殺,即是必然產生與宗教之對立。
國家對於非其權限所及之宗教事務,不應將其「特殊性」予以「同一化」,並逕以「同一化」之理由而鉅細靡遺,強行加以規制,甚至將之納入國家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當然規範之範疇。…… 屬於宗教內部之事務而為宗教團體自律之事項,國家亦不應介入,蓋國家若可廣泛規範宗教之組織、宗教行為之內涵、宗教團體之內部行政,無疑的,已使國家可以主導各宗教之制度,甚至會將宗教信仰固定在國家自己所選擇之特定價值模式或目的裡,失去國家之中立性原則;再者,聖俗既已分離,世俗國家之功能與目的,絕不可能及於超世俗、超自然的人類信仰之領域、且基於多元文化之非同一化原理,或多元文化之價值體系,國家不宜也不應企圖將宗教事務完全納入國家規範與管制之範圍!」
準上大法官之解釋,今日政院版整部草案,恰恰就是強行欲以各種世俗基金會或人民團體的組織模式,要強迫宗教團體來加入,而這不正是強行以國家之力,在「廣泛規範宗教之組織」?因此可見整部宗教團體法都是違憲的內容!這也正是我們要反對「全部草案」的原因!
由此亦可知,宗教界之所以要強力反對宗教團體法,決不是如部份社會人士所言:因為宗教界拒絕守法、財務黑相等等膚淺的理由,而是本於宗教家的良知與慈悲,要為一切人民捍衛最高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宗教信仰之自由,故才有此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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