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民主國家特別要尊重宗教,而不立宗教管理法?
【何以宗教界要反對宗教立法?不是為了自利,而是為了捍衛全民的信仰價值】--系列評論之二
〈何以民主國家特別要尊重宗教,而不立宗教管理法?〉
何以民主國家特別要尊重宗教?
因為宗教與政府乃是兩個相互平行,而不互相隸屬、管理的人類重要組織!(請查閱相關的憲法文獻資料)因此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憲法,不但都會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時也都明定著或者隱含著「政教分離」的憲法根本原則。
這無非是因為宗教的自由與不受政府的無限上綱管理,乃直接牽涉到人民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等等根本的民主法制國家之核心價值,同時也為了保留政府強大力量之外,人民最後的道德力量!
所以我們的憲法第573號解釋文就明文的解釋:國家不得無限上綱其管理權力於宗教事務上,除非有全體國民有明確的共同理由認為:不訂定國家宗教管理法,國家當會遭逢立即性的全國危機,否則國家不得以其理所當然的管理權力,而制訂任何介入宗教人事及財務發展的相關法律條文,即使是符合比例原則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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