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違憲不公的宗團法草案,支持合憲審查程序的立法
新推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起草成員內政部一直不敢公布,是不是因為沒有公正公開遴選?
為何沒有憲政學者參與?
所謂的「宗教界代表」是誰,為何社會各界一直都不清楚?
經各界關注這部草案者的探究研析,各個宗教界的人,漸漸的深刻的體認到!若依此版本內容立法通過,將對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帶來嚴重的傷害。
因為不具法學憲政專業,以及宗教界代表性的起草代表,其所擬定的法條既缺乏法律數據的客觀論證,如此牽涉重大的整部草案,居然完全未經憲法學者專家的審查,嚴重違反聯合國二公約的人權宣言與妨礙宗教自由。
為了保護台灣三、四百年來,宗教信仰自由的豐碩成果,不被今後的政府迫害。我們呼籲:
1.退回內政部明顯有違憲之虞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2.若行政部門思欲立法,需依以下四階段,進行立法的準備工作:
⑴先邀集全國各宗教界、法律界、相關學界等,組成「審議委員會議」,依於憲法所楬櫫的政教分離原則,辦理「我國是否於現在需要訂定宗教法?」的討論。(按:絕不能如現在這般,行政部門私自以「順應民情」這類不合比例原則的違憲理由,就自行找人研擬宗教法草案,完成草案後,作一下說明會安撫一下不明就裡的人民,然後就準備要送進立法院)
⑵政府整合委員會議的結論意見,對外公告其原因與結論,以接受社會大眾的公開審視與討論,並進行全民公投。
若全民公投之意見,與審議委員會的意見相一致,則依此意見:或停止宗教立法之議,或進行下一步之立法工作。藉此,以確認我國是否真的需要訂定宗教法。
⑶若經以上二階段之討論與公投,仍決定創設宗教法,因茲事體大,政府應重新向各界公開邀集包括憲法學者、相關法律專家與各宗教界代表在內的草案研擬代表,組成宗教法草擬委員會。就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共同創設宗教法草案。
⑷草案完成後,政府應先公佈草案至少三個月,讓全國人民有時間進行理解與討論。之後於全國各地,廣開討論會,其總時間亦不應少於3個月。並於廣納各界意見之後,應公開做成回應,之後方可送入立院,進行最後代議制階段的討論與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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