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屬老百姓的宗教人士,為何要更立特別法給予限制?這不是畸視宗教人士嗎?
【何以宗教界要反對宗教立法?不是為了自利,而是為了捍衛全民的信仰價值】】--系列評論之四
〈對於同屬老百姓的宗教人士,為何要更立特別法給予限制?這不是畸視宗教人士嗎?〉
此外,我們更要知道:宗教人士並非是領國家薪水的的公務人員,國家當然也不應該在民法、刑法之外,特別對宗教人士訂定特別而單獨存在的特殊法令!如此一來作為社會道德與思想清流的宗教人士豈不受到了特別的法律懷疑以及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例如內政部的新定的宗教法草案就明訂:沒有隸屬於任何宗教團體的宗教家,他如果要弘揚他所信仰的宗教,居然要事先對政府相關單位進行登記!這不就是在限制思想跟言論自由嗎?如果他說了傷害風俗的邪教,並已造成社會問題,當然我們可以用民法、刑法來給予對治,然而他現在還沒說,就要規定他先去對政府做登記?這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國家都不會有的法律思維!這樣子的法律條文,不正是讓台灣的民權完全倒退到中古世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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