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宗教法草案何以「違憲」?

〈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以管理、防弊為目的,即已違憲: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就此做出第573號解釋云:『(政府之)宗教性規範,苟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可見,團體或個人的宗教信仰行為,除非是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或妨礙他人宗教自由的確定事實發生,否則政府若以類似『預防宗教亂象之發生』之類假設性思維,而對宗教進行立法,預做種種管理、監督等,事實上即已構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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