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對宗教自由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 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 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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