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所揭示之「宗教基本權」】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是為了實現憲法所揭示之人民基本自由權利而制定,而政府是為實踐前述基本權而存在。

而憲法在揭示有關宗教基本權部分,主要為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這10個字在民國93年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明確釋示包括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等事項,為其保障內容。

基本權又稱為防禦權,用意在避免國家法律的不當侵害,進而保障個人和社會的自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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