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宗教基本法》的緣起與目的】

從內政部所推出之宗教團體法草案版本來看,可知其缺乏基本指導理念,常常於聖、俗兩範疇之事務混淆不清,處處充滿對宗教的不信任、防範與管理之心態。

若以「尊重宗教自主」與「為宗教解決現前問題」的兩項指標來給予檢視,更可發現與行政院所謂的「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之目標,幾乎完全背道而馳!

若通過這樣的草案,以現前而言,不但會立即增加宗教界非常多的困擾,削弱宗教安頓人心之功能,同時也會造成很多政府實際執行不必要上的困難。

就長遠而言,則是普遍造成人民對宗教的不信任、輕慢與排拒之心態,這將使得我國的宗教淨化人心之力量,在未來迅速地削弱乃至消失,這正是我們所最不應該忽略的危機。

為了維護台灣宗教之自主性、人民之信仰自由,確保宗教之尊嚴、價值不被侵犯,訂立更加明確、具體、可施行的《宗教基本法》,是創造國家、人民與宗教之三贏局面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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