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宗教基本法》的訂立,喚起對宗教的正確認知】



在長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科舉官僚體制下,國家、人民普遍未能以宏觀、整體與敬重的態度,來認識宗教對國家、人民,在生命意義、生死超越、心靈提升、乃至心理健康上,極其重要且不可取代的地位。

正因為對宗教意義的缺乏深刻理解,將宗教相關事務之管理極端的世俗化(例如以類似基金會、公司法的高密度管理思維模式來要求宗教團體成立法人)、人治化(如以地方自治為由,隨著地方主管的個人理解與思維,任意對本該屬於憲法保障的全國統一性宗教事務,訂定各類行政命令的管理,而形成宗教相關法規多如牛毛,且一國多制、處處隱含違憲顧慮,卻無法接受違憲審查監督的混亂局面),從而阻礙了宗教的許多正常發展之契機。

除了如上所說,文化因素所造成的,我國政教關係的長期失衡之外,再加上台灣漫長的戒嚴所形成的白色恐怖氛圍,也堅固地形塑著台灣的政府及人民之政治思想與性格,而對憲法所揭櫫與保障之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之基本宗教人權精神,暨缺乏正確而深刻的認知,更缺乏尊重與捍衛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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